企业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三公”经费是指政府部门公务出国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用三项。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企业三公经费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 例》、《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委机关(含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下同),纳入部门预算范围的直属单位、直管协会以及所属、代管的预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管理,是指为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所安排的“三公”经费实施预算编制、执行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三公”经费管理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审批制度,保证“三公”经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准确性。“三公”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包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安排的预算资金。
第五条 委机关各厅局和各直属直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三公”经费管理的主体,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代管单位的日常管理,管理局负责对各单位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转嫁或摊派费用。
第八条 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附件1),由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组团单位应当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出国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出国(境)任务、出国(境)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培训任务、培训费用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境)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国内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线,以及因最临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部近中转地的,应当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附件2),事先报经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购买机票,须经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机票款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三)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四)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 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境)计划中列明,并报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出国(境)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未列入出国(境)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第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出国(境)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境)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四条 出国(境)签证费用、护照照片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境)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出国培训费开支按本办法所附分国家和地区标准(附件3)执行,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由团组负责人和外事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或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提交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 各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提供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相关原始凭证。外事部门负责向审计部门提供完整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和相关审核材料;财务部门提供准确的费用报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