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查报告

时间:2021-08-31

【精品】企业自查报告汇编八篇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我们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其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窍门。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报告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自查报告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自查报告 篇1

  中心办公室:

  根据《关于对油田印章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为有效防范因印章管理不善引发案件风险,企业管理科对本科室印章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科室现有印章4枚,包括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企业管理科章、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广华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企管办预算专用章、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合同章,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印章使用前由用印人在《印章登记簿》上真实、详细、准确地进行了登记,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意后用印。未出现过未经审批使用印章的情况,且加盖印章份数与审批、登记数相符。特殊合同文本等,加盖印章时使用合规。

  二、保管严密,认真落实专人保管。企业管理科印章和概预算印章由办公室*****同志负责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和责任制考核委员会印章由办公室****同志负责保管和使用。印章不随意乱放、不随意外借使用,未发生未经批准将公章携带外出单位使用的情况。

  三、认真落实“谁掌管、谁负责”的规定,严格执行随用随盖,领导不预签,人在章在,人离章收的操作要求。印章专管员调离、外出,均按规定办理了交接手续。

  四、在对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上,我们严格执行专人专管。目前广华社区合同专用章由企管科法律事务办公室合同员

  寻翔同志负责管理,并按规定的程序使用并建立了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帐。此外,在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上,我们严格执行“三性”审查,一份合同从拟出初稿到合同准备实施,必须经过经济性、技术性和法律性审查,具体分工为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严把法律关系关,相关科室对合同的经济性和技术性进行审核,再由中心主管领导进行审批,才能加盖合同专用章。不存在将合同专用章交由合同主管部门以外的其它人员携带外出的现象。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广华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企业管理科章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广华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企管办预算专用章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合同章GS-01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广华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考核委员会章

  二〇XX年五月三日

企业自查报告 篇2

  根据*地税直查(20xx)2002号文件要求,我企业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xx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企业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企业20xx至20x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企业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企业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企业20xx年—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通过此次自查,我企业 20xx年—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企业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13,88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企业20xx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企业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2、20xx年度

  我企业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14,06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34,06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企业20xx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企业无需支付的20xx年应付莱思软件企业20,000、00元,软件企业现己合并,并且该企业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xx】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