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油应急预案
溢油事故产生的影响是十分严重的,那么相关的应急预案又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去阅读溢油应急预案,相信能带给大家启发。
1、事故类型及危险程度分析
本工程中的码头施工包括打桩、水上安装以及主体工程,施工辅助作业船舶数量多,船体状况及船舶内部管理参差不齐,如发生船舶溢油事故,易引发环境污染,影响面积广,相关方关注程度高,应急处理困难,企业形象影响损失大,因此船舶防油污工作也是本工程施工项目中的一重点。
2、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
2.1.1控制事故影响范围优先的基本原则;
2.1.2保护环境优先的基本原则;
2.2组织机构及职责:见(3.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3船舶溢油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为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小组;
3、溢油事故的预防
3.1严格执行资源准入审核制度,船况不佳、船舶内部管理混乱等不合要求船舶不得进场。
3.2加强船机的维修保养,防止船机“跑、滴、漏”油。
3.3油水分离器等油污处理装置正常运行,船舶须备有消油剂等清油污材料以及围油栏等初级油污扩散控制设施。
3.4油污或废油料须由专业资格回收机构进行回收,不得将报废油料和油污排入海中。
4、报告制度与现场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4.1报告制度: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
4.2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4.2.1作业过程中发生溢油事故,船长应立即向全体船员发生船舶溢油应急反应部署命令,全体船员按“溢油应急反应部署表” 的规定迅速到达自已的岗位。
4.2.2船舶按有关规定,立即向海上/港航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并根据情况向港口有关部门以及与本船有关的部门通报。
4.2.3在确定漏泄和原因的同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用吸油材料等油污清除设备和材料,把已溢流在甲板上的油围住、收集在一起,将排泄到船外的溢油限制在最小程度。
4.2.4尽快用围油栏或代替物等将溢入海面的油围住防止扩散,同时用吸附材料等回收溢油。
4.2.5最后可用消油剂将油污清除,但使用前必须得到海上/港航安全监督部门的许可,而且必须使用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物品。
4.2.6在做最后处理之前,船上应精心地保管回收的污油和清洁使用过的材料。
4.2.7当本船无力清除海面溢油时,应立即请求有关单位援助。
1.总 则
1.1目的
建立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明确有关专业部门和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对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反应职责,科学应对海上溢油污染事件,规范应急程序,提高应急处置效率,最大限度减少污染损害,保护海域环境和海洋资源,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
1.2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同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2)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分工协作。(3)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调有序、行动高效。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及其议定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制定本预案。
1.4海上溢油应急事件分级
按照溢油量或溢油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况,海上溢油应急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Ⅰ级)、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Ⅱ级)、较大海上溢油事件(Ⅲ级)和一般海上溢油事件(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1)溢油量1000吨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人民币以上;(3)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4)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5)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国界影响;(6)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1.4.2 重大海上溢油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海上溢油事件:(1)溢油量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以上不足2亿元人民币;(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4)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5)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6)造成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1.4.3 较大海上溢油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海上溢油事件:(1)溢油量100吨以上不足500吨;(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1亿元人民币;(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4)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影响,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4.4 一般海上溢油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海上溢油事件:(1)溢油量不足100吨;(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3)造成3人以下死亡;(4)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影响,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近岸海域(北黄海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渤海沿岸低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下同)内发生的重大及以上海上溢油事件。在山东省近岸海域外发生的重大及以上海上溢油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山东省近岸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预案。
较大和一般海上溢油事件适用沿海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海上溢油事件地方应急处置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