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制的理想与理想的贷款制论文
" 我国大学生贷款制度,是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2号文件精神于1986年在全国实施的一种学 生资助政策,在当时曾起过有利于人才培养的积极作用。但其主要精神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随着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原有的贷款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已不能满足 当前的需要。
本文结合国外实施贷款制的成功经验,就贷款制的理想、构成及我国实施贷款制中存在的问题谈谈改革的 设想。
一、蓝图:贷款制的理想
实施贷款制,一般基于这样的指导思想:(1)使所有有能力并希望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不因为经济原因 而不能接受高等教育,促进高等教育机会均等;(2)高等教育要发展,而国家财政拨款又无法满足需要,由 个人分担部分教育成本,可以扩大受教育的人数和高等教育的规模;(3)学生生活费用由政府、家长和学生 本人共同承担,增强学生的成本意识和经济、效益观念,激励其努力学习;(4)贷学金制度中可操作的优惠 政策是调整学生系科分布及毕业去向的有效杠杆,在市场机制下,作用更为明显。
贷款制的理想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机会均等
高等教育的理想应该让所有有能力并愿意接受高等教育的人都能接受高等教育。经济的高速发展急需大量 高级专门人才,而在一定时期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不可能有很大的改变,以至产生规模的扩大与高等教育投 入的矛盾;“谁受益、谁出钱”,由个人承担部分高等教育培养费用已逐渐被理解,但高额收费又可能使一些 确有接受高等教育需要、又有接受高等教育能力的人被拒之于门外。我国高校如果按目前生均成本的一半即2 800元/年收取学费,60%的城镇居民难以负担,90%的农村家庭无力承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现实 地摆在面前。
如果全社会都是高等教育的维持者,又都是高等教育的享受者,那么实施助学金加上一定的奖学金则是合 理的,如果不是全社会都能享受高等教育(在我国高校入学率目前仅为5%),那么实施贷学金制度则更为合 理。各国教育专家认为,“成本分摊和教育机会均等是一个对立统一体、要保证教育机会均等,使低收入家庭 子女的教育不受经济条件限制,必须同时实行学生贷款制度”。
(二)公平
高等教育具有高回报率的性质,“上大学最大的获益者是个人”,这在人力资本理论兴起后曾被系统地加 以证实。在我国,尽管实施了收费上学的制度,但学生所交费用只占人均经常费的1/5左右,没有真正体现 自费的性质。一旦提高了收费标准而不实行“学生个人支付费用——即自我资助”的办法,要么会增加政府拨 款(来自纳税人)的压力,要么会增加家庭负担。因此要改变费用的支付者是纳税人,享受者却是下一代的资 助政策。实施贷款制,则把支付高等教育的费用从正在就业的一代转移到将来的一代。要求学生为自己的教育 支付费用,只不过先享用,后偿还。大学教育所获得的终身受益越来越高,个人增加支出是合情合理的。
(三)激励教育
贷款制及其实施过程,对借贷方(学生)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同时,由于借贷过程本身所有的激励作用 (符合条件才能获贷)和学生具有的成本意识,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因此,贷款具有激励教育的作用, 有助于人们形成三种观念。
效益观:学生自费上学、贷款读书,能增强经济观念和自立意识。同时,为了保证将来能很快偿还债务, 必须有一份较好的工作,而较好的工作又是与较好的学业成绩、个人素质连在一起的。因此,提高了学习积极 性、缩短了学习年限,能有效地节省经费。
成本观:贷款制表明了高等教育成本是由学校(代表政府)、家长、学生个人等方面共同承担;人力资本 理论也表明对高等教育投资的高回报率。两者的结合使大学生有较强的成本意识,造就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这在将来的工作、生活中将会终生受益。
竞争观:各国贷款制都不同程度地考虑到学生的学习成绩。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是获得贷款的必要前提, 并不是所有希望获得贷款的学生都能获贷。要想将可能的贷学金变为现实的贷学金,则必须通过自身的努力, 提高学习成就、提高自身素质和竞争能力。
(四)导向
许多国家为了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早日成才并提前偿还贷款,或者为了鼓励学生学习某些专业,毕业后从 事某些社会急需的职业等,制定了各种减免贷款的优惠条件。这表明贷款具有调节人才流动的杠杆作用。
二、构成:贷款制的机理
贷款制是政府通过一定的机构和程序向部分学生发放一定数量的经费,以帮助学生解决因经费困难而不能 接受高等教育的一种国家资助制度。它的构成要素有:贷款机构(who)、贷款基金(what)、借贷者(学生w hom)以及操作过程(how)。
(一)贷款机构——出借者
贷款机构是实施国家贷学金计划的执行机构,一般由独立的金融机构、社会团体或学校来组织实施。
贷款机构不尽相同,概括起来有:专门的政府机构,如瑞典中央研究资助委员会等;准政府机构,如日本 育英会、英国的学生贷款公共有限公司等;国有商业银行,如美国、印尼等。实际上仍由学校具体负责。
(二)借贷方(学生)
借贷方的确定,是整个贷款制度的中心。各国对贷款对象的确定没有统一的做法,但基本都有两项:(1 )家庭经济困难是获得贷款的基本前提;(2)学习认真、成绩优良、有较好的发展前途是获得贷款的必要条 件。
学生的成绩学校易于确定,因而确定贷款对象时最大的困难是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欧美国家采用“救 济调查”,主要了解:(1)家庭成员人数,(2)家庭成员工资收入,(3)非工资收入,(4)资产,( 5)家长子女数,(6)特殊情况等。一般情况下,对提供虚假情况者将作严肃处理,甚至起诉。
(三)贷款基金
贷款基金也即贷款过程的起动基金和运转资金(贴息和拖欠款的补足等),它是整个借贷过程的重要内容 。
1.政府提供。贷款基金一般主要来自国家。政府实施学生资助计划,一般采用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方式。前两者是一次性投资,只去不回;后者是一种贷予性投资,经过一个周期还要返还贷款基金。
2.捐赠。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赠是贷款基金的一个重要来源。
3.融资。通过贷款银行或基金会等贷款机构向社会收集资金,付给一定的利息。
(四)贷款的操作
贷款的操作即从借贷者(学生)向出借者(如教育银行)提出申请、接受审查、履行借贷手续到还贷的过 程。
1.借贷过程。(1)个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主要内容:贷款额、付款方式、担保人、个人情 况说明等;(2)资格审查,填写《贷款资格表》,附有地方政府或机构的经济状况证明等;(3)签订协议 书,一式四份:贷款机构、贷款者、担保人、学校各一份。出具担保人有效材料,贷款成功。
2.还贷过程。(1)毕业时签订还贷方式协议,并经担保人签字,分一次偿还(或由用人单位一次垫还 )和多次偿还;(2)多次偿还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如本人死亡等),可免予还贷;其余则经过一段周期, 还贷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