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料供应协议书范文五篇
篇一:砂石料供应合同范本
需方: 湖北楚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供方: (简称乙方)
为了规范产品交易行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证正常交易程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 产品供应:
需方在恩施市板桥镇云龙河2011水土治理工程施工中,使用供方的砂石料,供方保证分批按需按时按规格向需方供应砂石料。
二、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货时间:由需方电话通知,按工程进度需要进场,但必须提前通知所需数量。
2、交货地点:恩施市板桥镇云龙河水土治理工程。 3、交货方式:供方负责汽车运输到需方指定工地,运费、材料费及卸车费均包含在单价内。
三、价格、结算和付款方式:
1、石子每立方元整,沙子每立方(单价一次性包死)。
1、结算以实际供货数量现场签证单据为准计算。
2、付款方式:水土治理工程完成50%时,付乙方实际供货量的80%,水土治理工程完工后付到实际用量80%,余款二个月内全部付清。
四、技术要求:供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产品标准供应,不符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及需方要求的,供方必须清除现场,结算时不予计量。
五、验收标准:按照GB/T14684-2001,石料严格按GB/T14685-2001标准验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甲方验收质量及方量时,供方必须配和,如遇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八、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期限:材料款结清,合同自动失效。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经签字、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3份,甲方2份、乙方1份。
供方: 需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砂石料供应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LD5项目部
乙方:
甲方因施工需要由乙方为甲方负责砂子的供应,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经充分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材料要求
砂子应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粒径小于5㎜,含泥量应小于3%,其它指标也应符合《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有关规定。
二、收料地点
由乙方运输至甲方的使用地点后收料。
三、单价
出厂单价: 元/立方米。
运至红峡岭到野牛关梁段内时单价: 元/立方米
运至野牛关梁到东岔林场工区段内时单价: 元/立方米
以上单价含税金等一切费用。
四、计量与支付方式
1、计量:
对所购砂料的数量由甲乙双方在甲方指定的卸料点现场按照装车收方计量或由乙方现场堆料一定数量后,甲乙双方共同收方。具体采用那种方式收方,由甲方根据工程具体施工情况而定。此收方数量经现场核实后,将作为结算的依据。
2、支付:甲方按实际拉运数量和本协议价格计算出的总价,每月支付一次。
五、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所需砂料的规格和技术要求;
2、按照双方确定的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材料款额;
4、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供的不合格材料,卸车时发现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或乙方不按甲方指定地点卸料时,甲方有权拒收;
5、甲方委托联络人 电话: ,为乙方提供砂子需要的时间、地点或桩号,以保证乙方及时供应。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保证按甲方要求供应砂料(此要求包括砂子的质量、数量、规格、供应时间、供应地点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所需的一切材料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乙方联络人: 电话: ,乙方接到甲方材料使用要求后在24小时内供货到现场。
六、本协议一经签定,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
八、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应当协商解决或由有仲裁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在供应结束、费用结清后自行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砂石料合同
甲方: 中水十五局株溪口项目经理部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承建的株溪口水电站砂石料生产项目,经乙方考察施工现场,自愿参与本工程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合同内容:乙方向甲方所承建的株溪口水电站工程项目提供所需要合格的砂石料。
1、砂石毛料开采、装车、运输、堆存;
2、砂石料生产过程中的倒运、破碎、清洗、分级、成品料堆存、质量检测;
3、砂石成品料从成品料堆至拌合站料堆的皮带廊道输送。
4、应由乙方承担的与砂石料生产有关的水、电线路布设、维护,生产、生活设施修建、维护等临建工程。
二、合同工期:从2006年6月20日至工程竣工
三、合同价格:
合格成品砼拌合骨料综合单价:27元/m3;
单价所包含的工序:筛分场基础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砂石毛料开采、装车、运输、堆存、筛分场毛料堆料平整;筛分场内毛料倒运、砂石料破碎、清洗、分级、堆存、质量检测;成品料由筛分场至拌合站料堆的运输。合同价格包括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要的一切费用、税金及乙方应得的利润及合理的损耗,并考虑了乙方应承担的风险。
四、甲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用地;
2、甲方提供高压电接入点,负责变压器低压侧以上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并承担此部分的费用;
3、甲方负责砂石筛分场设备基础安装范围内的场平以下的土建工作;
4、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
五、乙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1、乙方承担砂石毛料的开采、运输、堆存、场内转运、破碎、筛分、成品料的堆存、运输道路的维护等工作,并承担费用;
2、乙方必须保证生产强度满足施工要求,并须配足其他辅助设备(挖机、装载机、汽车等)
3、为保证工程施工对砂石料的需要,乙方依据甲方的生产进度计划组织砂石料生产。在生产开始至工程竣工前2个月的时段里内应保证各种级配成品骨料各有2000 m3~3000m3储存,以备设备检修、停电等工程急需时使用。并保证不因砂石料供应问题而造成停工,如发生因砂石料供应不足而造成停工,乙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
4、成品砂石料推存应采取覆盖措施,以防暴晒及雨水,堆存高度不低于6 m;
5、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混凝土配合比及生产计划生产储备相应粒径的砂石骨料,如乙方生产的某种级配的砂石骨料总量可能超出工程使用量时,应及时调整工艺,进行合理均衡生产;
6、乙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施工区、堆料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粉尘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如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伤害及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7、乙方负责竣工后,场平以上的临建拆除及恢复;
8、乙方应承担与砂石料生产有关的电费开支;乙方应承担变压器低压侧以下变配电器的维修、保养工作;
9、乙方自行解决与砂石料生产有关的用水费用;
10、毛料开采、运输、堆放及运输道路的维修等工序均由乙方自行完成。乙方应充分考虑当地水文、气象情况,配足相应的挖、装、运设备,若乙方设备配置不能满足开采需要,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实际生产运输能力以及工程的实际需要,协调安排其它队伍储备毛料,费用按储备量由乙方确认并予以结算,运输至筛分场毛料堆放场单价为:6.50元/m3(包括挖、装、运等工序);
11、乙方的砂石筛分系统对外为甲方株溪口水电站砂石筛分系统,为株溪口水电站工程服务,乙方作为株溪口水电站建设的一部分,应受甲方整体协调与管理;
12、乙方开采的砂石毛料、生产的成品及半成品骨料只能用于本工程,不经甲方同意不能用于他处或随便处理。
13、毛料开采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范围,深度及有关要求施工。开采后的开采区必须经过甲方验收,否则将按甲方要求进行开采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六、电费的核定:
按照安化供电局提供的电费计入线路损耗等作为电费单价,用电计量在变压器低压出线端安表计量,每月由甲方水电班抄表计量;料场1000KVA变压器为生产专用变压器,场区照明及生活用电由乙方负责另路供电,确保料场不生产时,将 1000KVA变压器断路。
七、质量要求:
1、砂石骨料均尽可能采用天然混合料生产而成。如若级配不合理或某种级配骨料含量不足,应采用破碎、制砂等工艺进行补充,其费用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2、由乙方提供的成品砂石骨料应达到混凝土骨料使用规范标准要求,对生产的成品砂石骨料应按规范要求堆存并自检、并形成记录,随时接受甲方、监理、业主部门的检查。对不合格骨料应按甲方质检部门及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处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安全文明管理目标:
1、乙方在签订本施工合同后与甲方签订《安全责任合同》;乙方应承担合同范围内的一切安全生产责任及费用;
2、本合同规定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实现人身死亡和重大责任事故“双零目标”。乙方应配合甲方搞好安全文明施工,并接受甲方的检查与监督;
3、乙方应为雇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承担费用。
九、计量:
甲、乙双方每月按照实际完成混凝土工程量及施工配合比计算出砂石骨料使用方量作为与乙方结算依据,由甲方生产技术部与乙方共同计算实际砂石骨料使用量,甲方经营核算部按合同办理结算手续;
对甲方用于临时工程的砂石料,在拉运时及时向乙方提供拉运方量证明,以拉运方量证明作为甲乙双方结算依据。
十、结算支付
结算支付按月进行,每月1-5日办理结算手续后,按60-80%付款。若甲方资金不到位,乙方应充分谅解,自行解决资金,保证生产任务。
十一、其他事项:
1、甲方现场的砂石筛分系统已转让于乙方(详见甲乙双方“砂石筛分场转让协议”),乙方应自行完善,成品料至拌合站应采用皮带运输,乙方自行安装,费用自理。甲方也不扣减砂石料价格,按原价结算;
2、场内已有的成品料及毛料,由甲方生产技术部会同乙方现场人员测量收方,并签字认可。从乙方结算款中逐步扣除,单价按成品料:27元/m3、砂石毛料:6.50元/m3;
3、对由于工程空闲引起的人员、机械等的窝工。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补偿或索赔。
4、乙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停工,如有停工,每天罚款1万元。甲方将不再对乙方付款。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二、合同生效及解除:
1、甲乙双方《设备转让协议》签字生效后,此合同生效;
2、甲乙双方最后一次支付完成后合同解除。
十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