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书的写法

时间:2021-08-31

婚前协议书的写法

婚前协议书范文(一)

  男方:,身份证号:

  女方:,身份证号:

  双方因相识恋爱至今,感情真挚,现准备登记结婚,为妥善处理双方的财产问题,避免影响婚后夫妻感情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争议,特就有关婚前和婚后的情况约定如下:

婚前债权债务约定

  第一条:男方婚前有债权XXXX元,债务XXXX元;女方有债权XXXX元,债务XXXX元。双方确认以上债权债务属于个人的债权债务,结婚后,上述权利和义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第二条:婚后,如果一方出现经济困难,另一方可以自愿代替偿还债务。

婚前财产约定

  第三条:婚前,男方有以下财产,属于男方个人所有:

  1、房产处:房产证号

  2、汽车辆:车辆行使证号

  3、股权:

  4、其他:

  第四条:婚前,女方有以下财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

  1、房产处:房产证号

  2、汽车辆:车辆行使证号

  3、股权:

  4、其他:

  第五条:双方确认,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因双方结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对于在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房屋贷款,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各自偿还;

  2、共同偿还,婚后还贷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男女双方上述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归各自所有

  2、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财产

  第八条:为筹办双方婚礼和以后生活的需要,双方以及双方的亲友为男女双方购买以下财产:

  双方确认,上述财产由夫妻二人共同使用,共同所有。

婚后生活

  第九条:双方结婚后均负有忠诚义务,应当尊重对方,理解对方,照顾对方。

  第十条: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对于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决定权,任何一方不得瞒着对方作出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第十一条:鉴于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异,男方应当负责家庭中的体力活,承担起照顾女方的责任。

  第十二条:家务活由双方共同承担,一方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能从事家务活时,另一方应当理解。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如出现工作调动等原因,一方需要离开家庭所在地时,应当提前与另一方协商,另一方应当给予谅解。

婚后财产

  第十四条:结婚后,双方的所有没有在此协议中约定的收入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在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超过万元时,应当事先同另一方协商。如另一方不同意,由此产生的债务由作出决定方承担,离婚时,此项债务作为作出决定方的个人债务,不得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第十五条: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由个人享有,但另一方如果经济困难,应当给予帮助。

  第十六条:婚后,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双方均有义务从各自财产中支付,但事后有权从夫妻共同财产中补回。

子女抚养、老人赡养

  第十七条:子女有权利向任何一方要求给予经济帮助,双方均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双方均负有照顾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双方均负有照顾自己和对方父母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侮辱对方父母。

  第二十条:照顾双方父母及亲友礼品馈赠,优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双方应当平等的对待双方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搞差别性待遇。

离婚

  第二十二条:在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时,可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第二十三条:因一方身体原因,导致双方不能过正常夫妻生活时,另一方主有权提出离婚。此种情况下离婚,双方均视为无过错方。

  第二十四条:一方在患有重大疾病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二十五条:一方的父母患有重大病病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若提出离婚,一方也同意,提出方仍然应当承担一方父母治病所需费用的一半,一方有权通过协商或诉讼的途径主张。

  第二十六条:离婚后,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任何一方均不得发表对另一方带有侮辱性的言论,更不得做出影响另一方工作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一方患有久治不逾的疾病且无过错,若另一方坚持提出离婚,应当给予患病方充分的补偿,以保证患病方日后得到妥善的治疗。若日后补偿费用不足,提出离婚方仍然应当承担另一方治病费用的30%。提出方不履行时,患病方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离婚时财产处理及补偿

  第二十八条:因一方过错导致男女双方离婚时,过错方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拿回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

  第二十九条:过错方承诺,在离婚时另外给另一方一次性补偿元人民币。

  离婚时子女归属

  第三十一条:离婚时,对于子女的归属,应当优先征求子女的意见,若子女决定跟随一方时,被跟随方不得拒绝,另一方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若子女年龄小于十周岁,过错方应当优先听从另一方对子女的'安排,不得提出异议。无过错方在作出安排时,应当适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若子女决定跟随无过错方,过错方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为月收入的%,但每月不得低于元人民币,直至子女满十八周岁。

  第三十四条:若子女决定跟随过错方,无过错方也同意,无过错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为月收入的%,但每月不得低于元人民币,直至子女满十八周岁。

  第三十五条:子女在男女双方离婚后,患上重大疾病或因上学等原因而需要较大费用时,由男女双方平均负担。若一方没有经济能力,另一方应当及时支付,但事后另一方应当偿还,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六条:无论女子跟随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探视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孩子的学习和被跟随方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