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有的社会文化,中国体制等决定了互联网众筹必将走出中国特色。比如,中国是一个讲感情味,人情味的社会,这一点也将在众筹上被筹资人使用,如今,在中国,很多商品类众筹似乎变成了网络营销。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网络众筹方面的论文,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互联网众筹是互联网金融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新兴商业模式,我国互联网众筹发展虽快,却仍存在众筹平台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互联网众筹行业监管政策不完善,及合法性的问题,论文运用文献案例研究法、数据分析法的,分析了互联网众筹较于传统金融行业的特点和优势,及这一行业在国内的现行发展状况与发展前景,并探讨了互联网众筹这一新金融模式所存在的风险,对规避风险方式提出了以下的建议:众筹平台完善审核机制,发展线下交流,各众筹平台进行一定程度的数据共享,政府建设信用体系及加强监管。
关键词:互联网众筹;现状;发展;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5)23-0162-03
互联网众筹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的大众筹资活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互联网金融开始发挥其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的优势,而其中,互联网众筹是继第三方支付的金融模式后的又一兴起之秀。其在解决小微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有着关键性作用。而在中国,互联网众筹尚处于萌芽期,虽然已有许多一定规模的众筹网站,但基本都处于不成熟阶段。如何规范互联网众筹行业,如何划清其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保障投资人的切实利益,从而促进互联网众筹的快速稳步发展。是当今中国互联网众筹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1较传统金融行业而言互联网众筹的特点
“对于互联网众筹,筹资只是众筹外部的展现形式而并非核心,创业想成功除资金以外,还要有媒体的曝光、投资人的关注、渠道商的关注等各种助力。”而互联网众筹通过互联网的多个特性,将多种资源进行整合,满足了筹资者的“鱼和熊掌”的兼得。对企业的发展具有乘法效应。
1)互联网众筹门槛的开放性
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众筹给了广大群众一个新的小额投资方式,给了企业一个低门槛的融资方式,给了创新产品商业化的便捷路径,给了许多创业者实现梦想的机会。
2)互联网众筹信息的全球性
联网的信息传播的全球化使互联网众筹给了筹资人充分的展示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可以将各地对项目有兴趣的人群聚集起来,而这样使得投资人更倾向于投资与自己价值观,兴趣相同的项目,在互联网众筹中,获得投资人青睐的项目更侧重于技术的创新,这在推进社会创新的层面上有深刻意义。
3)互联网众筹的营销性
互联网众筹为创业初期的企业提供了免费的广告宣传,如微头条项目在已拿到百万级别天使投资的条件下仍参与众筹融资,其CEO也承认一定程度上为了增加曝光率。筹资人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广度拓展了互联网众筹的营销性。在融资的同时营销,使资金效益最大化,为企业减少了开支。
4)互联网众筹回报的多样性
除捐赠型众筹外,投资人在投资后,依据其参与的众筹的类型不同,可得到的回报可以是,筹资人承诺的某商品,一定比例的债权,一定比例的股权。相较于传统金融业的回报,互联网众筹给了投资人多样化的自主选择权,满足了投资人群的大众性。使得这一行业更能以常态化渗入大众的生活。
5)投资者的分散化
相对于单个投资者而言,投资者的分散化,使投资活动呈小额,低门槛特点,降低了融资风险。
2 互联网众筹在中国发展现状
在国内,互联网众筹虽然总体规模落后于美国等其他国家,但是发展速度很快,2011 年 7 月国内第一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正式上线。四个月后,国内首家股权众筹网站“天使汇”正式上线。2012年3月,国内首家垂直类众筹网站“淘梦网”正式上线,其主要是经营影视方面的众筹及营销。之后,各式不同的众筹上线,2014 年,互联网巨头阿里、京东也纷纷开拓了这一有着巨大发展潜力的业务。
1)现行互联网众筹四种类型分布比例
从图1可看出,商品众筹平台在行业市场上占了很大比例。其相对于其他众筹类型以低风险的特点获得用户青睐,股权众筹平台数量与其存在较大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投资人在现行的众筹行业中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跃跃欲试的心态。就发展速度来说,混合众筹平台因为要兼顾各种众筹类型的管理方法,相对于其他众筹平台,发展速度可能会较慢。目前看来,垂直类众筹发展优势更显著。
2)互联网众筹平台的地区分布
图2表明,众筹网站以北京,上海为主的长三角,以广东为主的珠三角最多,最为活跃。众筹是新生事物,与一个地区的经济,互联网行业的成熟密不可分。
3) 互联网巨头的加入对于市场的影响
由图3看出,京东,阿里虽是后起之秀,但他们凭借自身的号召力在短期内积攒了大量用户,现今,大卫与歌利亚的故事就是对现如今的草根平台的一个启示,草根平台应该积极寻找突破口,瞄准垂直项目竞争,相信,电商做股权众筹,互联网影响力足够,但金融优势并不突出。
3 现行互联网众筹的发展问题
虽然国内的众筹网站已初具规模,但是由于风险机制的不完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的不明晰,造成了公众对这一行业的疑虑,只有很好地解决了公众的疑虑,在心理上为公众所接受,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这一创新商业模式才能蓬勃发展。
1)众筹平台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
① 投资人与筹资人信息不对称
虽然互联网使各地人群集聚,但是地域性的隔阂使投资人不能对于筹资人的信息完全掌握,而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投资者只拥有决定是否投资的权利,缺乏足够的信息获取、风险判别和风险定价能力,是互联网众筹的最大风险。”[4]投资者的主观判断很容易受外部信息的渲染,且不能对借款方的真实性和项目的可行性有基于足够数据上的判断,从而极大地增加了投资的风险。
② 对筹资人的信息收录不完善
众筹网站对于筹资人的信息量供给不足,以众筹平台Lending Club为例,“Lending Club仅证实了借款人60%的收入或雇佣信息,这仅仅比调查薪水单多了一点点信息,无法为投资者判定一个项目的风险提供足够的`信息资源”[5]这直接导致了筹资人诈骗,跑路的可行性增加,投资人遭受损失。 2)互联网众筹行业监管政策不完善
我国对于互联网众筹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国家没有监管这一行业的特定机构。也才是在 2014年12月18日,证监会颁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才初步制订了对这一行业的相关管理条例。体现了国家对互联网众筹的重视。只有后期逐步完善,出台一系列细则,才能促进这一行业的风险降低,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监管的空子。
3)大众对其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不明确
在国家法律规定中有两条对于非法集资的定义使互联网众筹与非法集资关系暧昧,第一条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 200 人的,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而在2014年12月18日,证监会颁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表示,股权众筹持股人数不得超过200人,通过对互联网众筹的股权众筹的投资人数的界定,使股权众筹在这一方面与非法集资划清了界限。对于非法集资的定义还有一条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界定特定人员的范畴为“经众筹平台认证通过的”、“实名注册用户”。这些都表明了互联网众筹与非法集资的明显区别,同时也表明了政府对这一行业的支持与认同的态度。而对于这些关于互联网众筹与非法集资的详细界限的分析,各众筹网站都可以放在关于互联网众筹的介绍中,以此打消公众对于互联网众筹的合法性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