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营销与法理营销的关联分析论文

时间:2021-08-31

情理营销与法理营销的关联分析论文

  《易经》曰:“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作为一门应用学科,营销研究不能只着眼于其所实现的“器”,还必须在“道”的层面有所深察。

  中国正在进行的社会转型与巨大变革为营销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性的情境与机遇。从文化视角出发,学者们注意到,随着社会变革的加深,当代中国社会逐渐成为某种“混合体”:传统文化与外来价值并存。然而,即便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在潜意识层次与社会风俗方面,传统文化仍然相当程度地影响着[1,2],甚至像“幽灵”一样在“暗中”“操纵主持着”[3]国人的行为模式。鉴于“情境”对构念自身含义以及构念间关系的根本性影响[4],需重新理解既有构念及相互间的关系,并提出新的构念及进行相应的理论探索。

  在探索的道路上,构建本土营销理论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当代中国营销有着和西方不同的文化背景、历史背景和制度起点,它不是一个自由经济体的内生产物,而始终烙刻着作为转型国家不断模仿、学习和吸纳外来文明的印记。改革开放30余年后的今天,简单移植的局限日益明显:为什么有些消费行为和企业行为与基于西方文化构建的理论不同?中国企业如何走向国际?怎样打造拥有民族特色的知名品牌?这些都是后发国家不可逃避的全新课题,需要从根本上加以审视。在基本判断上,我们无时无刻不面对着中国的国情、乡情、人情,因此,“脱中入洋”、“六亲不认”确有盲目之虞,实不足取[5]。

  任何营销和管理活动都不可能脱离其所在的文化环境,“生于斯,长于斯”的营销理论更不可能切断与传统文化的内在联系,因而这种探索与构建理当从文化中寻根。本文将中国与美国分别作为东西方文化的代表,一因其典型性,二为分析便利,而非完全在地理意义上——比如像TSANG[6]所批评的因“爱沙尼亚与中国”、“上海与苏格兰”的区别——来使用“文化”一词。本文旨在从剖析中美文化价值体系和行为规范上的差异出发,探讨“情理营销”与“法理营销”的理论概念,为构建以文化为基础的营销理论做初步尝试。

1 坐“井”观“天”:中美文化比较

  所谓坐井观天,是立足于人的民族性(井),来观察寰宇之内(天)中美文化(地)有何不同。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讨论的文化差异,指的是民族或国家宏观层面上的差异,而非个体水平以及具体个体微观上的差异。

1.1 文化

  作为社会化的产物,文化是人类独有的现象。费孝通[7]把文化称作“人文世界”;梁漱溟[8]认为文化是“人类生活的样法”。文化本身是与“遗传系统”相对,属于深层结构的“良知系统”。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其实就是“人对自身的生物性的加工,并对这个生物性做出某一个程度的调整”[9]。基于此,秉承“关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的传统,采用一个更简单的表述:“文化是人”,包括内在的价值观念和外在的行为规范。鉴于文化议题内秉的复杂性,本文并不对其本身做具体研究,而是从符合中国文化思维的“天、地、人”的角度出发[10,11],采用类比和隐喻的方式,以求较为直观地对文化及其代表(“人”)进行框架式探讨,以期产生学术表达系统边缘的思想启发。

  在图1中,用大圆表示“天”,意指开放的世界(为多元文化的交流提供了可能性与现实舞台);方块表示“地”,意指具有文化差异代表性的地区或国度。同时,采用“表”(长相/行为)与“里”(思维/价值观)2个维度将世界上的“人”分成4类:①华人;②“香蕉”;③“老外”;④“红心番薯”。外表和内心都是标准的炎黄子孙的是华人;黄皮肤但“骨子里”是“伪”华人的是“香蕉”;标准的“老外”是相对于标准华人而言的,没有贬义;“红心番薯”外表虽不是华人,却习得了较多华人的认知习惯和行为方式,可称之为“类华人”。在更微观的层面上,华人包括中国人,老外包括美国人。此种划分仅是出于可分析的要求和便利考虑,并不意味着采取了中华文化中心论的立场。为不失典型性的简化,这里只选取华人群体中的中国人和老外群体中的美国人作为这2种文化的代表。

1.2 中美文化差异

  缕析文化的差异,必须追溯到它们各自的源头(见表1)。若要区分中西方文化的实质,可以说中国的社会普遍准则在“仁”,美国的社会普遍准则在“公平”[3]。“仁”的价值取向与行为要求,在精神层面上源于多元文化格局中逐步发展成为主流的儒家文化,从其经济基础而言,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基是黄河农业文明[12]。从世俗社会的角度观察,“中国文化,本是以人情为前提的文化,并没有难懂之处”[13],亲情、恩情、友情、人情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须臾不可离,“情分”及其道德约束有着不易忽视的调节作用。而在美国这样一个以“公平”为法度的社会里,法律的权威不容撼动,人与事是否“合法”是一切问题的最终裁决,价值取向与行为要求首重“守法”与“公平”,在道德教化方面,美国人注重“罪感”及其救赎[14]。相对地,可将美国文化的根基比喻成五月花号帆船文明,它最初是由来自英国的新教移民所创,推崇契约精神与规则意识,其主流仍旧是基督教文化。简言之,一般中国人的价值排序在于“情—理—法”,而美国人的价值排序则体现为“法—理—情”。循于此,可把中国简称为“情理社会”,而把美国简称为“法理社会”[15]。

  “家”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核心单位。家庭既能提供经济性的合作与分工,又给中国人以情感性的慰藉,因此,中国社会与文化比较重视“天赋关系”,人伦中尤其以父子、兄弟等自然形成的关系最为根本。在此基础上,中国人依据血缘或地缘关系的远近而将其社会关系往外延伸,譬如宗族、乡谊、同窗等等。这种延伸让每个人的社会存在都呈现出一个基于“情感连带”的差序格局[16],即所谓自己人的“圈子”。中国人从“亲”(先天)出发,自然衍生出“情”(后天),再从“情”到“缘”,顺次建立起人脉、圈子和关系网。相应地,中国文化的处事重心首推人际间的感情与和谐,中国人追求自我修养和内在超越的最终目的在于追求自我在人伦秩序和宇宙秩序中的和谐[3];美国文化则注重利益与个人成功。在处理人际关系方面,中国文化倾向于“把社会当家庭”,从而划分出亲疏有别的“圈子”;美国文化则倾向于“把家庭当社会”,从而生成了基于契约精神的“网络”。在个人目标方面,中国文化主张“天人合一”,这也是中国价值系统的主要精神源头;而美国文化则看重自我的实现以成其“个人英雄”。

  与社会结构相适应,儒家肯定人性中“情”的合理,认为“天命谓之性,率性谓之道”,天地间的一切道德观念都源自人的内在“感情”。但是为了保证“圈子”的稳定和密切,个人并不能任由自己的情感恣意而为,而是要处处谨小慎微于“做人”,一则要求“长幼有别”:人与人之间会因辈分、年岁、资历的不同而身居不同的社会地位,需要一套交往准则来加以区别并确认,这是“礼”的范畴。“礼”是“以理化情”的产物,“对上负责”是其重要特点,它是将人的自然情感仪式化、理性化的结果,譬如“孝悌”之礼就源自父母的养育之恩。总体上,“礼”为儒家所重[17],“不知礼,无以立”的理念几乎被历代社会所推崇。二则要求“彼此有义”:“义”意味着“圈子”内人与人之间负有担当和义务,譬如亲情、恩情、人情、交情等。它们的存在类似于某种心理债务,将人们紧紧联结在一起。这种债务是不能被清算的,否则就是“断绝关系”。作为立体结构的差序格局,既包含有纵向的刚性的等级化的“序”,也包含有横向的弹性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差”[18],人们也因各自不同的差序人格和角色,承担着不同的义务与责任。

  总之,“礼”要求个人“克己”,“义”要求个人“舍身”,凡此种种都指向个人修养和包容(忠恕)的功夫,其最终目的在于确保人际间关系的和谐。所以,在中国人的价值观念中,“仁”被看做是谦谦君子的理想人格。而“仁”讲的实际上是“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准则:要替对方着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推己及人”等。也正是因为这样,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圈子”并不总是有其清晰的边界,它可因某种工具性目的而扩张或缩小。如此,作为私人交往“圈子”里的“礼”、“义”等“人情”规范,可扩展成整个中国传统社会的行为准绳[19]。

  相对地,美国五月花号帆船文明的背后是一种契约精神,航行于海上可以“同舟共济”,一旦靠岸就此“分道扬镳”。现实当中,美国人的人生舞台大不同于中国人熟识的天然的“圈子”,而是可以贴上各种社会标签的公共或私人的“网络”。个人情感并非不见容于网络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Relationship,而非中国人所谓的Guanxi)。只是网络首先是为“做事”而存在的,网络中的成员必须要遵守程序,注重公平。这种契约精神与基督教文化的传统有着莫大关系。韦伯[20]的研究表明,新教伦理作为一种精神动力,推动了尽责、守法、尊重契约的资本主义精神的兴起。正是源于这样的社会基础和宗教情怀,美国人在处世、处事上重“法”而轻“情”,与中国人恰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显然,个体层面的逐“利”行为必然会引致人际冲突,但是和中国社会以“礼”化“情”不同,美国人是以“法”来保全和协调个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由于基督教文化的影响,加上“五月花号”精神源流,美国人更相信人需要由制度来约束,而制度约束的根本就是要公平,只有公平才有个人“利”益的保障。换言之,人与人之间各自为“利”,“利”的“公平”才能带来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