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乱收费的风险成本与预期收益分析论文

时间:2021-08-31

教育乱收费的风险成本与预期收益分析论文

[摘 要]长期以来,教育乱收费禁而不止,其主要原因在于教育乱收费的低成本性与高收益性。教育乱收费的低风险性主要在于其具有群体性、隐蔽性、可融通性和利益共享性等特点。要从根本上治理教育乱收费,就要保证政策的一致性和连贯性;要提高教育乱收费的风险成本;消除学校与收费上的双轨制;斩断乱收费的利益链,杜绝政府部门的惩罚性经济行为。

[关键词]教育乱收费;风险成本;预期收益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各级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来约束和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乱收费问题,但教育乱收费却始终禁而不止。2003年,中央政府建立了由教育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牵头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加大了对教育乱收费的治理力度。但教育乱收费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且连续几年高居价格违法举报之首。2007年初,国务委员陈至立指出,当前规范教育收费的任务仍然很重,一些地方和学校乱收费行为还时有发生。比如:公办学校以改制为名乱收费;教辅材料过多过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规范;一些学校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一些地方和部门超越管理权限,违规出台教育收费政策等。2008年4月初,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发布的《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中,再次要求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这说明教育乱收费已经成为一个教育顽疾,虽屡次下药,却收效甚微。那么,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教育行政部门三令五申禁止的教育乱收费始终禁而不止的根本原因何在?研究拟从成本——收益的视角进行分析。

一、教育乱收费的成本与收益

  按照成本——收益理论,成本是指为了获得某种收益而必须付出的代价;收益则是通过投资或付出而获得的利益与效用。当收益大于成本时,付出就是值得的。教育乱收费也存在着成本与收益。教育乱收费的成本是乱收费必须承担的风险成本,而其收益则是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教育乱收费现象之所以长期禁而不止,与其收益与成本的严重不对等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教育乱收费的低成本性

  教育乱收费面临的成本不是直接经济成本,而是可能的风险与心理成本。从近年对教育乱收费查处的情况来看,这种风险成本不外乎被撤职、党纪政纪处分、被勒令清退乱收费资金等类型。之所以称之为可能的风险成本,是因为这种成本只是一种潜在成本,且潜在性变为现实性的概率很小,对于一般学校的乱收费行为不具有震慑力。这一点从乱收费的普遍性与受到查处的学校与人员数量的有限性即可见一斑。

  近年来,教育乱收费一直居于各项价格举报之首,2006年达27637件。对于教育乱收费的查处却不尽如人意。2003年起,中央政府加大了对于教育乱收费的治理力度。据不完全统计,从2003-2005年,各地共派出检查组5.6万个,检查各地学校87万多所,查处违规收费案件1.9万件,受到党政纪处分5931人,其中撤销校长794人。岡假定每所学校仅违规收费一件,那么,查处的违规收费案件仅相当于被检查学校87万所中的2.18%,受到党政纪处分者如果分属于5931所学校,则仅相当于所检查学校的0.68%,而撤销的校长仅占被检查学校的0.09%。再从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来看,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据统计,各地共派出1.9万个检查组,对全国25万余所学校进行了检查,查出教育乱收费资金5.72亿元,清退教育乱收费资金3.49亿元,3510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检查的25万所学校中,仅有3510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假如一所学校查处一人,其查处率仅为1.40%,换句话说,乱收费的风险仅占被检查学校的1.40%;如果把全国所有学校都纳入其中,那么,乱收费被查处的风险概率会小之又小。如此小的风险成本,无法给乱收费学校以强大的外部压力,很难对其乱收费行为产生有效的抑制力;而规章制度的执行不力,也无法对一些学校的乱收费行为形成有效的内在约束力,结果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教育乱收费的禁而不止。

  (二)教育乱收费的高收益性

  与极低的`风险成本相比,乱收费却可以使学校、教师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以山西大学附属中学初中部为例,在将初中部民办化为“知达实验学校”以后,无论是学校还是教师都从中获得了极大利益。据一位知情教师说:“知达”早年实行梯级收费,根据考生成绩优劣,每个学生3年最低收1.5万元,高至3万元,有些甚至被索要8万至10万元。近几年,学校实行统一标价,每生交费两万元。所办班数,近年来一直维持在12个;每班人数,多数接近或超过60人。以此推算,几年来,“知达”的收费达到上亿元。其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一笔用于教师的外出进修、学习以及招待检查部门和迎来送往。但相当一部分——数千万元——一是发放月奖金和代课、补课的费,除工资外,任课教师凭此两项可额外领到三四千元;二是发放年终奖:退休教师象征性领取千八百元,普通教职工3000元,相当一部分教师分到几万元,甚至接近10万元;三是游山玩水,山西大学附属中学每年让骨干教师去“放松”,2007年夏天,有些足迹远至港、澳、台。由此可见,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是学校乱收费的助推器。

二、教育乱收费低风险的内在原因分析

  教育乱收费的低风险性一方面与监管部门的查处不力有关,同时也与其自身的特点有关。

  (一)教育乱收费的群体性

  教育乱收费属于行业性乱收费,具有集体陸与群体性特点和广泛的社会与行业基础。在重点中小学,乱收费现象普遍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一些学校顶风乱收费,大多数学校则是随大流,亦步亦趋,紧紧追随同类同等学校的脚步,结果,普遍的从众心理与从众行为进一步泛化了教育乱收费现象,也强化了整个行业的负面公众形象,学校不再是圣洁之地,教师的形象也不再高尚,殴打教师的事件时有发生。

  (二)教育乱收费的隐蔽性

  当前对于乱收费的查处数量非常有限,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较大的隐蔽性。很多学校在收费时,只收费不开票,学生在交费后得不到任何形式的凭证,学校以机构“信誉”保证交费学生在该校上学的学位或参与某种活动的资格,学生家长诚惶诚恐、战战兢兢接受学校的做法。最终,虽有乱收费之实或价格违法举报,结果却查无实据,不了了之。收费不开票成为各个学校应对乱收费检查并从根本上化解风险的重要法宝,这就在无形中大大增加了查处难度,乱收费现象也变得以肆意横行。另有一些学校则通过将乱收费合法化逃避查处风险,其主要做法是将强制性的教育乱收费转化为学生家长的自愿陸捐款,通过改变乱收费的性质使其变得更加隐蔽。

  (三)教育乱收费的可融通性

  这里所说的可融通性是指有些乱收费从道理上似乎是可以讲得通的,如补课的费。因为补课多是在正常的课堂教学或者是在教师的正常劳动时间以外进行的,占用的是教师的合法休息时间,利用这样的时间给学生补课,给教师一定的补偿是应该的,从道理上是可以讲得通的。由于学校不可能获得该方面的财政拨款支持,对教师的劳动补偿只能通过向其劳动或服务对象学生征收。如此以来,课余时间对于学生的补课活动就变成了教师的有偿服务活动,只不过,一般情况下这种服务不是自愿进行的,而是强制性的,服务的收费标准也不是通过师生双方协商确定的,而是学校和教师单方面制定的。尽管关于有偿服务有着明确的政策规定,如“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和不盈利原则,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提供服务和进行收费。”但是,高考指挥棒下社会推动型应试教育使得许多重点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而不得不采取强制、有偿教学服务(补课或提高)的形式。在这里,学生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在是否接受服务上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对服务价格讨价还价的权利,不管学生是否愿意,都必须服从学校的安排。虽然这是一种不对等的交易,但却是学生不得不接受的交易。学生与家长的意见不在于补课或提高本身,也不在于收费本身,而在于其高收费。   (四)教育乱收费的利益共享性

  所谓利益共享,是指乱收费不仅使学校可以从中得益,同时也使得地方政府与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从中获益。这就使得几个获利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利益联盟关系,对于学校的乱收费行为,上级主管部门往往会表示默认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其结果必然会纵容学校的乱收费行为。2006年3月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田淑兰在“教育乱收费”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六成违规收费由政府引起”。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显示。2003年10月至2004年1月,在对17个省(市、区)50个县(市、区)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基础教育经费投入及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调查时发现:有45个县违规教育收费4.13亿元,其中43个县地方政府及财政、税务、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挤占、挪用、滞留教育资金4.45亿元,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克扣教育经费的总额,比教育违规收费的总额还要多。地方政府部门的违规行政必然导致学校的乱收费,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对于乱收费的默认与“迁就”,自然成为乱收费得力且持久的外在动力。

  (五)教育乱收费的政策诱致性

  这种诱致性主要体现在学校及其政策上双轨制的影响。教育乱收费,不仅有重点学校与普通学校之分,更有公办学校与以体制创新名义存在的转制学校之分,不同学校,收费政策与标准不同。以1999年率先在全省4万多所中小学中实行初中部转制的山西大学附属中学知达实验学校为例,其在原有师资队伍、教学设施不变的情况下,开始收取高额学费,初中3年学费达几万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此的是,其东相距约1000米的太原市第五十一中学、其西不足500米的三十八中、其北约2000米的二十七中等公办学校,都免收学费,只收取书本费和杂费,每学年一两百元。办学体制的变化导致收费政策的变化,不同学校不同对待,从而人为制造并扩大了学校之间的收费差别和福利待遇差别,导致了一些学校领导与一般教师心理上的不平衡,也成为推动学校转制和高收费乱收费的内在经济动力。虽然自2006年起,各级政府部门全面停止了审批新的改制学校,清理改制学校也取得重要进展,但是,学校改制及在改制名义下实行的高收费乱收费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带来的负面影响却很难在短期内消失。

  (六)教育乱收费风险的自我化解性

  在乱收费的同时,许多学校还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教育乱收费风险的自我化解。一是钻政策的空子。即利用中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收费政策的不一致、或者政府收费政策前后的不一致乱收费。二是不认真落实业已建立起来的收费听证制度、公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在很多学校,这些制度只停留在口头上而没有落实在实际办学活动中,对于学校的乱收费行为自然也起不到公众监督与阻隔作用。三是利用广泛的人脉关系与社会资本。重点中小学往往聚集了不少权力者的子女,在关键时刻学校总会千方百计利用这些可资利用的家长资源尽可能化解其面临的危机。由于重点中小学学生家长背景的特殊性和权力的集中性,在应对地方性教育乱收费的检查中,学校往往会得到满意的结果,从而实现权力者得益、学校得益的双赢结果。

  总之,由于教育乱收费的特点及学校自身对于乱收费风险的化解,使得乱收费的风险成本大大降低;而与此同时,教育乱收费的预期收益则大大提高,对于学校来说,其诱惑力便也大大加强。因此,要从根本上治理教育乱收费,必须加大乱收费者的风险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