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社会责任论的相关论文

时间:2021-08-31

浅谈企业社会责任论的相关论文

  企业社会责任论

  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各类企业应不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应当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企业内外一致关注的焦点问题。

  关键词:企业 社会 责任

  一、社会责任———企业无法回避的主题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考虑可以一直追溯到企业的设立。同样是新建一个企业,不同投资者建立新企业的行为驱动目标各不相同,企业在诞生之日就已打上了深深的不同责任烙印。最典型的投资者是主流经济学中提出的“经济人”,投资者建立新企业的目的只有一个,即利润最大化,他们赋予企业的社会责任是追求利润,企业为社会提供物质产品和服务是在追求利润过程中带来的联产品。除此而外,还有形形色色的“社会人”式投资者,不仅追求获得一定的利润,而且赋予企业其他的社会责任,企业厂址选择、产品市场定位等不仅考虑企业的获利水平,而且常常不同程度地考虑企业在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可提供的就业机会、为所在社区增加的社会福利、对周围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的程度等等。

  企业在从诞生直至衰老死亡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每一项重大决策都不得不面临这样的价值判断:本企业应当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而且,有关的价值判断不仅仅局限于是否以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而且表现为各种具体的社会责任项目抉择。企业经常需要对如下问题作出回答:企业要不要对社区内的落后教育给予资助?企业是否应资助体育、科技、卫生等事业?企业在裁减富余人员时是否应在适当范围内考虑多保留一些就业岗位?企业排放的有害物质仅仅是维持在政府规定的限度内,还是从考虑环境保护和居民生活的角度出发控制在更高的标准上?对于那些虽然有市场需求,国家也允许生产,但是可能导致不良消费习惯或社会风气的产品,企业是否仍然要生产?类似的问题不胜枚举,并伴随企业生存发展全过程。一些企业在坚持追求利润的同时献身社会公益事业,而另外一些企业却在不择手段地刻意盈利最大化,强烈的社会反差迫使企业必须经常思考自身的社会责任定位问题。而且,企业社会责任的判断和定位,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并给企业带来迥然不同的结果。

  在长期的企业实践和无休止的理论争论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问题逐渐演变为企业只承担追求利润的使命,还是要承担一定的除此之外的责任,即一定程度上有背于利润最大化的责任。我们不妨将这两种观点划分为一元社会责任论和多元社会责任论。

  一元社会责任论认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向社会提供物质产品和劳务。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坚持认为,“(企业)仅存在一种、而且是唯一的一种商业社会责任———只要它遵守职业规则,那么它的社会责任就是利用其资源,并且从事那些旨在增加其利润的活动。这也就是说,在没有诡计和欺诈的情况下,从事公开的'、且自由的竞争。”①企业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根据利润目标为(或者不为)某一经济活动,社会效益并非企业必须主动考虑的问题,企业没有“良心”可言,使企业行为符合社会要求的手段是“看不见的手”和法律法规与国家产业政策等。

  多元社会责任论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远不止于追求利润,企业还必须承担其他一些社会责任。如安德鲁斯强调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还应包括:(1)公司决心自愿捐助教育事业和其他慈善事业,尽管这会减少其利润;(2)公司选择一个属于自己的经营道德标准,这个标准要高于法律和习俗所要求的最低水平;(3)在具有各种机会的业务中,公司根据内涵的社会价值进行选择;(4)为了经济报酬以外的理由(很显然仍与经济报酬有关)投资与公司内部生活质量的改善。②显而易见,这里要求企业应同自然人一样,要有自己的伦理道德,要富于同情心,不能一味地追求经济上的得失,要在减少外部不经济、增进社会福利方面做出贡献。

  各类企业具体承担的社会责任各不相同,然而,在性质上总可以区分为一元社会责任论者和多元社会责任论者,所有企业都必须首先在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二、企业必须承担多元社会责任

  一元社会责任论者为支持自身的理论和观点,列举了大量依据。例如:企业承担多元化社会责任会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会减弱企业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作用,社会最终因此而付出更大的代价;企业会因承担了社会成本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企业管理人员因缺少管理社会问题的经验和本领,难以胜任多元社会责任;③现实中,在口头上宣称承担了多元社会责任,在企业中却很难贯彻落实,实际上是企业经营管理者花股东的钱而独自承担了较多的社会责任,会导致企业中对个人意见的压制,等等。

  无论一元社会责任论者如何辩解,在社会各子系统日益联系紧密的现代市场经济中,一元社会责任论越来越显示出其苍白无力的一面,多元社会责任成为现代企业的必然选择。

  首先,一元社会责任论暗含了这样一些假设:(1)社会由具有不同职能的组织和个人构成,各组成部分都能尽职尽责地承担各自的责任;(2)企业的外部不经济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消除,一是市场机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的调节、约束和制裁,二是其他部门的活动可以消化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造成的部分不经济;(3)其他社会责任交由企业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承担更有效,即社会责任通过在不同组织与个人之间的分工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事实上,这三个假设条件都不能成立。严格分工的社会各部门并不能完美地履行各自的社会责任,教育部门在提供合格劳动力方面始终不能完全令人满意,甚至连最起码的义务教育都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保证就是典型的例证;在企业缺乏“自觉”性约束的情况下,单靠外部力量的作用并不能保证企业遵纪守法。退一步讲,就算所有企业都能合法经营,企业产生的外部不经济也不能完全由社会其他部门有效解决;事实证明,一些社会责任由企业来承担常常比由社会其他部门承担更有效。

  其次,企业事实上一直都在被动地承担多元社会责任。早期的造纸厂可以随意地把污水排放到附近的田地和河流中却不必担心受到任何谴责;后来,小型的造纸厂必须关闭,大中型企业必须把污水净化达到一定的标准后方能排出;再后来,原来属于中型企业的造纸厂也开始被关闭。再如,当今许多国家的企业解雇员工已经不能单纯考虑生产经营的需要,还必须和工会谈判,甚至需征得政府部门的批准。这些都说明,企业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只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企业走向文明的标志。与其企业被动地承担一些社会责任,还不如企业将一些社会责任纳入主动关心的范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