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观念营销是基于观念影响力而进行的市场营销活动,是以建立一种以企业影响力为目标、促进交易的营销模式,最终促进企业销售活动开展和实现。其实施路径——“123”路径,正逐渐成为观念营销在实践中应用的一个普遍范式。本文把其放在中国寿险行业中,进行了较为系统科学的全面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寿险业;观念营销;实施
一、观念营销在中国寿险业中的适用性分析
就寿险的产品特点和服务性质而言,很多学者、专家包括社会各界一般都认为保险营销属于服务业的营销范畴,所以,服务营销学家布姆斯和毕特纳所提出的“7P”服务营销组合理论,即服务产品(Product)、服务价格(Price)、服务渠道(Place)、服务促销(Promotion)、服务人员和顾客(People)、服务的有形展示(PhysicalEvidence)、服务过程(Proccss)以及关系营销、内部营销理论广泛地适用于保险营销之中。笔者认同服务营销、关系营销、内部营销等理论和方法在保险营销中的巨大作用。但同时笔者认为,就中国寿险产品销售以及保险营销本身而言,观念营销理论和方法同样适用,并且自保险行业诞生起,就已经悄然、自然地将观念营销运用其中。原因如下:
1.从保险的起源和功能看
首先,保险是人们规避风险的主要手段,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保险的起源看出来。早在公元前2500年,中国的《礼记·礼运》中有这样一段话:“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装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皆有所养。”这一记载足以证明中国古代早有谋求经济生活之安定团结的强烈愿望,这也是最古老的保险思想。另外从世界范围看,寿险最早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基尔特制度,即当时欧洲各国城市中出现的一些行会组织,共同出资救济包括死亡、疾病、伤残、年老、火灾等不幸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事故,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相互合作的最初保险组织——“友爱社”。无论是基尔特制度,还是“友爱社”,都是人们源自于主观上的一种想法、观念。同时,通过对近代保险的最早形式——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历程的研究,可以总结出包括寿险在内的保险最初产生原因是源于对风险的存在认识基础上的、思想观念上的一种对风险的转移愿望,同样是一种主观思想、观念的产物。由此看出,保险行业本身就具有很强的观念性特征。
其次,保险的功能本身就是分摊风险、补偿损失。这种功能的发挥和表现同样是建立在客户对风险存在认知,主观上具有规避、转移风险的意识和观念的基础之上。下面我们以寿险为例,寿险是为了满足个体规避失去劳动力或死亡时所带来的风险而出现的一种保险形式。而风险有两种:生存与死亡。简单地讲,生存的风险就是指个体本身的生存(养老)问题;死亡的风险是指如果个体作为一个家庭的主要劳动者,他的死亡或者丧失劳动力,对家庭生活的灾难性影响。而寿险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形式来发挥功能:一是用确定性来代替不确定性风险。对于个人而言,他需要在具备劳动能力期间进行一定的积累,以备将来丧失劳动能力时维持生活。但是,他面临一个风险,即他并不知道自己能生存多少年,如果积蓄太少并且他的身体一直十分健康,那么,他的积蓄就不够维持他的生活;反之,如果积蓄相对于他的年龄而言太多的话,他虽然不必为老年的生活发愁,但是,对大多数人而言,这往往意味着青年时期生活质量的下降。总之,如果完全依靠个体,没有人会知道多少积蓄是适当的。这时,通过保险(如生存年金保险)就可以将这个不确定性的风险用一个确定性的支出来解决。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对未来生活的预期,以趸缴或者分期交费的方式,购买一定数量的生存年金。这样,就可以确保自己在失去劳动能力时,还会有固定的生活来源。这就是将不确定性的风险用确定性来代替。二是用确定性损失来代替不确定性的损失。在保险中,财产保险、寿险,以及健康险等多种保险都是以确定性小的损失,即所缴的保费来代替潜在的可能出现的巨大的损失。对于一个家庭,主要劳动者的死亡会对家庭的经济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保险同样可以规避这种风险(如死亡保险)。例如,一个家庭可以为其主要劳动者购买死亡保险,这样,如果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家庭则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赔付,从而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而如果一切正常,缴纳的保费不会为这个家庭带来任何收益。保险通过这种方式,使得人们可以将不确定性的损失(大的,且发生的可能性较小)用确定性的损失(小的)来代替。由上可以看出,寿险实现功能的过程是一个思想发展、观念转化的过程,观念在期间发挥着重大作用。
2.从寿险产品看
根据LOMA(美国寿险管理师协会)的研究,寿险商品具有以下特点:
(1)无形性。寿险商品是一份合同,与我们日常接触的商品相比,既没有色香味,又没有形状和温度,不易被感官直接感觉到。
(2)易失性。保险的易失性决定了保险销售人员在某一时刻提供服务的能力不能保留到未来某一时刻。
(3)异质性。保险服务是通过销售人员来完成的,每个人不可能保持服务的完全一致。
(4)不可分离性。保险服务的生产和消费是同时进行的。它是由人提供的,该人就是服务的一部分,不可分离。
寿险商品不同于有形商品,它是一种合同,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的,提供给市场,满足人们对付人身风险、补偿损失需要的承诺。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它与其他商品相比,具有明显的特征:第一,寿险产品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其保险责任一般是不幸事故或疾病、衰老等原因造成的生、老、病、死、伤残。第二,寿险产品本质上是一种承诺,是一种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相互信任。它是一种服务性无形商品,虽然购买时可以见到保险合同条款,但这只是承诺的文字化,并不是保险本身。第三,寿险产品是一种非寻求商品,也就是说,消费者不知道或即使知道也不会主动考虑购买的商品。寿险产品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死亡、疾病等事故。这些事故人们往往不愿正视,讳莫如深。第四,寿险产品具有互济互助性和损失补偿性,保险是转移风险、分散损失的社会机制,通过聚集社会上众多人的闲散资金,达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目的。寿险产品可以把个人和家庭的人身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而获得保险人对家庭生活的经济保障,可以解除个人和家庭的忧患。第五,寿险产品具有明显的期限性,大多数寿险商品的期限少则几年,多则几十年。
综上所述,寿险产品本身就是一种带有一定虚幻性质的、通过感知来认识和接触的一种产品形态。具体讲,就是保险产品承诺在未来提供服务,在该服务未提供前,客户对所期望的服务是看不见、摸不着、经历不到的。因此,不能判断他们的质量。如果客户对保险没有意识,不了解保险的意义和功用,那么他绝对不会去进行购买,这就需要保险销售人员与客户进行交流沟通,进行面对面的讲解,使客户意识到风险的真实存在,使保险服务有形化,促使客户主观上能够认知和接纳,这期间也同样包含了一个观念的产生或改变的过程。
3.从保险营销特点的角度看
保险营销是围绕满足投保人的需要而进行的整体营销,即从搜寻保险市场上的需求一直到完成险种设计以及对投保人投保后的服务等一整套营销活动,是一种注重长远利益的保险企业活动。从实践角度看,保险商品的营销更注重主动性,人性化和非价格竞争,而这也恰恰符合观念营销的特点。
(1)保险商品营销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主动性营销。保险营销的主动性表现为以下三方面:第一,变潜在需求为现实需求。多数人对保险的需求是潜在的。尽管保险商品能够转移风险,提供一种保障和补偿,但由于它是一种无形的、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商品,因此,对大多数人来说,人们似乎对它没有迫切性,尤其是保险商品中的人身保险更是如此。因此,保险营销者必须通过主动性的营销变投保人的潜在需求为现实需求。第二,变负需求为正需求。人们因不喜欢或不了解保险商品,而对其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和行为。因此,保险营销者必须通过积极、主动的营销活动,扭转人们对保险商品的消极态度和行为。比如,通过宣传端正人们对保险商品的认识,引导人们用唯物主义的思想看待客观事物。第三,变单向沟通为双向沟通。作为保险商品的营销者必须将单向沟通变为双向沟通,也就是要通过主动性营销,将企业要传达的信息,按照消费者的理解和接受的方式,通过信息传播媒介传递给消费者,并跟踪和注意消费者对信息的反馈,收集消费者对所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意见和反映,及时调整和改进服务策略,以实现顾客满意。
(2)以人为本的营销。保险商品营销是以人为出发点并以人为中心的营销活动。保险商品的经营者需要时刻面对自己,面对顾客,并实现二者利益统一的营销活动。面对自己,保险营销者必须首先面对自己,正确地了解自己的所需所求,并使其经营活动令自身满意。只有使其自身获得满意,才有可能令他人满意。面对顾客,保险营销的最终目的是实现顾客满意。因此,保险经营者要面对顾客,要能够从顾客的需求出发,不断开发和提供满足顾客需求的产品和服务;要能够针对顾客对外界事物认知的特点,有的放矢地开展营销活动;要能够维护顾客的根本利益,向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
(3)非价格竞争。一方面,保险营销不是保险推销,保险营销的重点在于投保人的需要,是通过投保人的满意而获得利润,注重长远利益。另一方面,保险商品价格费率是保险人或保险主管机关依据对风险、保额损失率、利率、保险期限等多种因素的分析并通过精确的计算而确定的,是较为客观、科学的。为了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这一价格一般不能轻易提高或降低。因此,为了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为了促进规范竞争,国家有关部门要对保险价格进行统一管理。所以价格竞争在保险营销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保险营销更适于非价格竞争原则,非价格竞争在保险营销中占有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