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法基础上消费者的保护运动论文
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处于弱势的地位致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目前的经济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在很多层面上存在缺陷,消费者在受到欺诈后很难寻求一个正当保护自身权益的渠道。要在经济法基础上真正实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各方面的监督和执行能力,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经济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性
消费者是参与市场运行的重要经济主体,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应建立在完善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处于市场交易的弱势地位,其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为维持市场的健康持续运行,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十分有必要的。
首先,有利于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消费的权益,规范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持经济持续运行的秩序。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在更广的层面上损害了整个消费者群体的整体利益,在另一个层面上说,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还将长期存在,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的强势与消费者弱势的对比也表现出了经济法的不健全和不完善的现状。
其次,有利于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得到保障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从根本原因上考虑是市场规则制度的不完善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致使经营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惜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那么对经济法的完善在另一个层面上来说是在市场交易中建立一个公平而平等的交易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在预防经营者欺诈消费事件发生的同时,为消费后续的维权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最后,有利于引导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正确价值观的形成。完善经济法在更高的层次上是在市场的参与主体之间建立起一个平等而公平的桥梁,是在精神层面上的相互平等和相互尊重,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经济法的制定应在更深的层面上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取向。这样更有利于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二、当前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一)当前经济法对消费者的权益规定并不明确。
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济法律主要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在改法中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范围过窄,对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后的行为并未做具体的规定,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寻求法律保护时也难以维权,反而会使进行维权的消费者陷入尴尬的境地。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消费者所面临的情况更加复杂,不确定的法律法规和模糊的保护规定并不能给予消费者切实的保护。
(二)执法主体多元化,不严格的执法无法给予消费者切实的保护。
目前的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过程中的执法主体规定并不明确,以一个执行部门为主,多部门有着执行的权利,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各部门各司其职带来了权责的分工不明确,消费的正当申述迟迟得不到审理,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三、在完善的经济法基础上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一)完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消费者的权益。
对消费者的权责和利益进一步地界定,经济法的`制定应注重市场经济行为主体中的弱势群体,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完善是在法律的层面上切实有效地保障其切身利益。同时完善而健全的法律规章是行政执法部门行为的依据,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为消费者和执法部门提供最有力的维权依据。完善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是对市场中的经营者权利和行为的约束,加大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生产经营者的打击力度,扩大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范围。这样有益于形成规范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法程序,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据完善好的经济法的基础上严格执法程序。将执法的权利集中在同一部门,同时应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进一步划分执法的范围和责任,建立各部门间的合作和奖惩机制,防止各部门因权责不明而发生的相互推诿现象。在规范行政机构执法程序同时也应加强对执法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应在市场自由运行的机制上加大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社会大众及媒体也可在适当的范围内给予执法部门舆论监督,较少因执法不力而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损现象,同时也有效地预防市场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损害现象的发生,形成市场运作的良性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社会公众和媒体在为消费者维权形成良好舆论环境的同时应承担起普及消费者权益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责任,培养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整个市场及社会环境中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市场运行的进一步规范化发展。运用舆论的力量增加对市场经营者的信息掌握,帮助消费者就构建平等公平的消费环境,真正确立以人为本的市场运行规则,提升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地位,只有市场经济主体提高意识才能真正促进市场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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