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的德性伦理学运动论文

时间:2021-08-31

当代西方的德性伦理学运动论文

  本文从德性伦理学的复兴、主旨及扩展为一场运动,提示出以人的幸福昌盛为宗旨的伦理学,即应当从德性、情感的角度,来发现生命中真正重要的是什么,为什么生活会有意义。

一、当代德性伦理学的缘起

  对于伦理学的探讨,一些是规范的,另一些是非规范的。基本规范伦理学(Generalnormativeethics)面对的主要问题是:“我们应当接受哪些基本规范来指导和评价行为?为什么?”伦理学理论试图认定和判明这些规范。与之相对应的非规范伦理学,是关于事实上或概念上“是”什么,而不是“应当是”什么的研究。它也有两大类型:描述伦理学和元伦理学。描述伦理学是道德行为和信念的事实研究,它用科学的方法来研究人们如何推理和行为;元伦理学涉及到伦理学推理的语言、概念、方法的分析。

  近代以来,道德哲学的争论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一直是规范伦理学的两种形式: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m,它们都关注正当行为的最终标准问题。康德伦理学关注的是义务责任,是从先天原则来制定的道德法则和道德形而上学的整个体系;它关注是什么引导着我们的行动(为),而不关心我们的行为将被引至何方。对康德来说,最重要的事,不在于达到一个实体性的H标,而是根据我们意志中展示的特性而行动。最高的善,是由我们行为自身的内在结构决定的。尽管我们的正当行为会使我们自己和他人幸福,但这并不能使得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是善的。康德的结论是:除了善良意志,没有其他无限的善。功利主义(后果论是其当代形态),是一种目的论伦理学。它认为,评判行为是否道德,要看它是否达到了一定的效果。道德只是达到终极善的手段和保障这个善的一种战略,这种善在道德确定之前就界定好了。道德要求对个体或族类的成功生活进行指导,以保证他们的要求和愿望得到满足。

  对这两者构成挑战的是德性伦理学。“德性伦理学”最初作为一个词语提出来,是为了与规范伦理学相区别,专指德性或道德品性的探讨,它的出发点在于强调是否能帮助人们慈爱或仁慈,以促进一种“共同感”的道德品性观念,」2」德性伦理虽然古已有之,但在近代曾被忽视了多年。作为一种对古代探讨的复兴,它是当代道德理论的最新进展。

  1958年,英国女哲学家伊丽莎白?安斯库姆(G.E.M.Anscombe)的著名论文《现代道德哲学》,被公认为是对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同时发动批评的檄文。在文中,安斯库姆率先批评了现代意义上的“后果论”,并在当代哲学中首次提出德性伦理的主张。对安斯库姆来说,“行为不是为了满足你的任何愿望,而是因为这样做是道德上正当的”这样的教条,不仅不是好的,实际上还是有害的。所谓的“原则”或“责任”致命地成为了一种目的自身,不再与人的需要、欲望、情感相关。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又有一些讨论涉及到德性,但还都没有折回到古希腊。逐渐地,在大学用书中开始出现“德性伦理学家们会说什么”的话题,但它也没有被认作是伦理学的第三种方法,而只是对少数几个有趣的要点的强调,如“道德主体的动机与品性”[3]。

  麦金太尔把安斯库姆的分析向前推进了一步。在他看来,近代以来的西方现代性没有从历史中继承任何一种伦理传统,而不过是彼此冲突的传统的一些碎片。在向奥林匹克金牌获得者致敬时我们是柏拉图式的完美主义者;对战争中伤残等级分类时我们是功利主义者;在宣称对财产拥有的权利时又是洛克主义者;在实现仁慈、同情和平等的道德价值时是基督徒;在主张个人自主时,则又是康德和密尔的追随者。由此导致道德哲学中直觉的冲突,使人们感到困惑。80年代初,随着麦金太尔的《德性之后》、阿兰?布鲁姆的《美国心灵的封闭》、妮尔?诺丁斯的《关爱》等著作的出版,德性伦理学渐渐形成声势。

二、“德性伦理”的主旨及其特征

  德性伦理学之所以异军突起,主要是为了解决西方自近代以来的道德传统出现的难题,解决不断出现的背离与矛盾,以试图找出重振道德的良方。他们认识到,我们所处的这样一个道德破碎的时代,是一个没有了德性,处在德性时代之后的时代[4]。

  德性virtue,来自拉丁文vir(男子气概的),希腊文为arete,指具有某方面的能力、特长,在荷马史诗中指各种优点。德性伦理学认为,“德性是人类为了幸福、欣欣向荣、生活美好所需要的特性品质。”[5]“德性是人类后天获得的性质,拥有和运用它,能使我们获得内在于实践的那些好处;而若缺少了它,则必定会阻碍我们得到这类好处。”[6]人类具有特殊的本性,即我们都有特殊的目的和目标——成为有德之人,我们的行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

  人为什么不能说谎?为什么诚实是一种德性?是因为这样做会有好处吗?是因为它促进了一般的福利吗?还是因为我们必须靠信任生活,不然就会分崩离析?

  在德性伦理学看来,“说谎是错的”,不是从权利正义的角度,不是因为它侵犯了别人“知道真相的权利”,违犯了“别人要受到尊敬的对待”的规则,而是因为“说谎是不诚实的”,而“不诚实”本身是“恶”,是一种坏品质。我们是“理性的动物”,因而我们行为的独特方式就不能等同于其他动物也可能拥有的方式。这样,区别于人和动物的,不是行为上的差异,也不是准则上的差异,而是因为我们是“人”,是主体上质的不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一种行为可以没有德性而成为正当的,但一种行为要能够有德,则必定是由心灵的正当状态实行而来。正当的行为、正当的动机都在一个有德性的行为中展现出来:“有些人做了公正的事情,却不是公正的人。这样看来,人们须具有某种品质,使每一由此而来的行为成为善良的……德性造成了选择的正确性。”[9]德性伦理学与其他伦理学进一步的区别,可以从罗莎琳德?荷斯特豪斯(RosalindHursthouse)概括的几个特征[1()]当中更明晰地看出来:

  第一,德性伦理学是作为一种“以行为者为中心”(agent-centred)的伦理学,而不是“以行为为中心”(act-centred)的伦理学;第二,它关心的是人“在”(being)的状态,而不是“行”(doing)的规条;第三,它强调的问题是“我应该成为何种人”,而不是“我应该做什么”;第四,它采用特定的具有德性的概念(如:好、善、德),而不是义务的概念(正当、责任)作为基本概念;第五,它拒斥把伦理学当作一种能够提供特殊行为指导规则或原则的汇集。这样,基于行为者的德性伦理学,就是从个体的内在特质、动机或个体本身所具有的独立的和基本的德性品格出发,来对人类行为做出评价(不论是德性的行为,还是义务的行为)。在这一总的倾向里,作为一种运动的德性伦理学,当然也有细节上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