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专业大学本科论文

时间:2021-08-31

  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审计专业大学本科论文,欢迎阅读。

  审计质量①无疑是审计师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之本,乃至整个证券市场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基础。正如DeAngelo所言,由于审计质量无法直接观察,事务所规模是审计质量的一个很好的表征量,事务所规模越大,审计师的执业水平和独立性也就越高。

  [摘要]结合我国特有的SEO管制环境,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动态地考察事务所规模对审计意见签发的影响及其相应的监管后果。经验数据表明,事务所规模对审计意见签发的作用程度会随着SEO管制环境的加强而得到强化,表现为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在管制环境变迁后显著的不倾向于签发非标意见,而监管者对这一行为在统计上并没有如同变迁前一样进行有效的识别。本文的研究不仅为深入理解事务所规模对审计意见签发的作用程度受制度变迁的影响及其监管后果提供了直接的经验证据,也为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改革提供一定的政策启示。

  审计意见,事务所规模,政府管制,SEO管制,审计质量,股权再融资管制

一、引言

  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的这种天然联系,在我国并不一定完全成立②。刘峰和周福源、李爽和吴溪、张艳等研究发现,我国证券市场上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并没有显著的正比例关系[810],而吕先锫和王伟、李春涛等的研究发现,我国证券市场上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具有显著的正比例关系,即在同等情况下,事务所规模越大,公司被出具非标意见的可能性越大[1112]③。

  这一争议的存在引发了关于转型经济国家中审计质量是否可以依靠政府力量进行有效推动的讨论,特别像中国这样典型的转型经济国家,政府管制如何在提高审计质量上起到积极的正面作用。DeFond等研究发现,尽管中国审计市场的独立性依靠政府力量的推动能够得到显著提高,但是由于整个证券市场缺乏对独立审计的有效需求,导致审计独立性提高与审计市场相背离[13],而且,王跃堂和陈世敏、夏立军和杨海斌的研究也发现了类似的现象[1415]。因此,我们有必要从中国特有的制度背景出发对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的内在逻辑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考察。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都不喜欢被审计师出示非标审计意见。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非标审计意见不仅引起监管者和投资者的关注,更重要的是公司财务报表被调整后会计利润会减少,影响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进一步融资的能力,让公司承受损失。因而,一些学者纷纷倡议监管者需关注上市公司与审计师进行合谋的现象[1618]。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从2001年开始,审计意见明确被证监会强制作为上市公司申请股权再融资(SeasonedEquityOfferings,简称SEO)的条件,证监会要求公司如果最近三年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则所涉及的事项应当对公司无重大影响或影响已经消除,违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的事项应当已经纠正,公司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提供就上述事宜出具的补充意见。在新的管制环境下,由于审计意见被明确作为股权再融资管制的内容,上市公司与审计师进行合谋的现象可能因此变得更猖狂,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的关系可能受到影响。

  鉴于此,本文根据我国特有的股权再融资管制变迁环境,动态地考察事务所规模对审计意见签发的影响及其相应的监管后果,以此来研究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的内在逻辑关系并提供更丰富的经验证据和理论解释。我们手工搜集1998―2003年度进行股权再融资申请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实证结果表明,事务所规模对审计意见签发的作用程度会随着股权再融资管制环境的加强而得到强化,表现为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在管制环境变迁后显著地不倾向于签发非标审计意见,而监管者对这一行为在统计上并没有如同变迁前一样进行有效的识别。这说明,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的内在逻辑关系会受到制度环境变迁的影响,进而其监管后果也会随制度环境的变迁表现出差异。

  本文首先根据我国特有的股权再融资管制环境,考察了事务所规模对审计意见签发的影响,丰富了该领域的研究;其次,本文动态地考察了事务所规模对审计意见签发的作用程度受制度变迁的影响,为深入理解制度变迁下的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的内在关系提供了一个有益的视角;最后,本文着眼于股权再融资管制特殊背景,检验了事务所规模对审计意见签发的影响带来的监管后果,拓展了政府管制在改善我国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上具体作用的认识。

二、理论分析、制度背景和研究假设

  中国的上市公司具有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一方面是为了保住宝贵的“壳”资源避免被退市,另一方面是为了在证券市场上进行再融资[19]。大量盈余管理行为会招致审计师出示非标意见[20]。非标意见会引起投资者的警觉,公司股价下跌,同时,非标审计意见也会招到证监会的关注和处理,公司被要求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并对财务报表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的会计利润减少,导致公司面临退市或失去再融资条件的风险[13,21]。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既要想实现预期的目标,又要避免被审计师出示非标审计意见,唯一的可能就是与审计师合谋购买审计意见[1618]。类似地,伍利娜、朱春燕研究发现,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面临着新的盈余管理动机,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审计合谋[21]。

  特别地,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股权再融资行为历来受到政府管制,其管制的内容和方式处于不断的变迁过程中,其中,审计意见在2001年开始明确被证监会强制作为公司申请股权再融资的条件。面临着如此管制环境的变迁,上市公司可能会加强与审计师合谋购买审计意见,因为有了干净的审计意见,才有可能获得股权再融资资格。按照DeAngelo的论述,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正相关,意味着,事务所规模越大,审计师执业水平和审计独立性就越高[2]。因此,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合谋时倾向于选择小型规模的事务所[1617]。

  但是,如前文所述,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关系的结论是模棱两可的,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可能没有显著的正比例关系,也有可能存在显著的正比例关系。在此情况下,上市公司既有可能通过选择小型规模的事务所(简称“小所”)来实施审计合谋,也有可能通过选择大型规模的事务所(简称“大所”)来实施审计合谋,并且,两者都有可能在股权再融资管制环境变迁后得到加强。换言之,事务所规模对审计意见签发的影响在管制环境变迁前既有可能没有得到显著体现,又有可能已经得到显著体现,在管制环境变迁后,审计意见被明确作为管制内容,事务所规模对审计意见签发的影响可能得到进一步强化。为此,我们提出一个备择性假设。

  假设H1:在我国的股权再融资管制环境变迁前,事务所规模对审计意见签发的影响可能已经得到显著体现,并在管制环境变迁后得到进一步强化,表现为小所在管制环境变迁后更显著地不倾向于签发非标意见。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再融资申请时,监管者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募集资金用途、财务会计业绩指标、公司经营状况等一系列情况进行考察,只有通过了监管者的审核,上市公司才能进行股权再融资。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就公司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发表意见,对利益相关者具有重要的.信息价值,因此,在审核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条件的过程中,监管者是否会依赖公司的审计意见进行决策,即非标审计意见是否不利于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申请通过证监会的审核,有待实证检验。此外,如上所述,审计意见的签发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可能会受事务所规模的影响,并在管制环境快速变迁的动态场景下,审计意见的签发受事务所规模影响的程度可能会出现变化。面对如此错综复杂的情况,监管者在审核公司股权再融资条件时是否对此进行了考虑并有效识别,进而将之纳入审核决策的过程。换言之,事务所规模对审计意见签发的作用程度在管制环境变迁前后的变化是否会影响到监管者的决策结果,即监管后果。为此,我们提出另一个备择性假设。

  假设H2:在我国的股权再融资管制环境变迁前后,监管者都将审计意见纳入了决策过程,并考虑了事务所规模对审计意见签发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