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独家冠名合作协议
世界汽车飘移系列赛——大奖赛
独家冠名意向协议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推动汽车飘移这一文化体育项目的开展,并为我省文化体育事业和经济发展助力,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署 WDS世界汽车飘移系列赛——大奖赛独家冠名意向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是本赛事的独家冠名单位,乙方是组织推广 WDS世界汽车飘移系列赛——大奖赛运营机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 WDS世界汽车飘移系列赛——大奖赛是经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及WDS中国赛
区组委会批准授权的大型赛事。
2、 WDS世界汽车飘移系列赛——大奖赛的比赛时间为日,
具体时间协商确定。
3、 WDS世界汽车飘移系列赛——大奖赛比赛地点为。
第二条 合作内容
1、 甲方为WDS世界汽车飘移系列赛——大奖赛的独家冠名单位。
2、 本赛事独家冠名费用为:人民币伍佰万元(500万元)。
3、 乙方为本赛事某地区独家运营单位,负责赛事的申办、落地、宣传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甲方权利
1、 拥有该赛事的独家冠名权和战略合作伙伴权利。
2、 拥有独家冠名的广告权益。
3、 合作期满后,甲方拥有与乙方继续合作该项赛事的优先权。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 本赛事取得WDS中国赛区组委会及省体育局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2013年本赛事独家冠名费用的30%,即: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万元)。
2、 2013年本赛事确定赛事日期后的第三个月初,向乙方支付本赛事的运营费用,为独
家冠名费用的30%,即: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万元)。
3、 在本赛事正式开赛前6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本赛事独家冠名费用的40%尾款,即:
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万元)。
第五条 乙方权利
1、 乙方拥有WDS世界汽车飘移系列赛——某大奖赛的申办和组织权,以及比赛场地
的广告权。
2、 依照赛事要求,乙方负责牵头由省体育局和甲乙双方共同组成的赛事筹备执行机构,
负责整个比赛的筹备和组织实施。
3、 根据赛事宣传及推广需要,乙方有权安排由省体育局和甲乙双方共同组织和实施的
赛事新闻发布会及赛事宣传和推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乙方义务
1、 乙方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主管单位申请本赛事立项、审批等相关工作。
2、 在得到赛事批文后,乙方负责向当地政府、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申请举办
比赛的所有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3、 乙方负责WDS世界汽车飘移系列赛——某大奖赛各方的协调工作。
4、 乙方应按赛事和甲方的需要,及时组织赛事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宣传的相关工作。
5、 乙方应积极对甲方的商务开发及宣传工作进行协调和配合。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允许,任何一方均不对外透露本协议和其他往来文件
的内容,但为履行本协议或主张协议权利所需要的正当披露除外;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2、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共同遵守本协议,认真履行各自应尽义务。任何一方如
果全部或部分不履行义务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3、 如果甲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如期向乙方支付规定的款项,超过支付期五日后,乙方
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同时乙方拥有另行安排此赛事的权利。
4、 在甲方履约的前提下,乙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如期举行比赛,乙方应承担责任,并
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八条 合作期限
本赛事合作期限:即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3年5月该项赛事结束止。
第九条 保证陈述
双方互相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双方均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法律权限或有效的授权签订和履行本意向协议。
2、本意向协议经双方签署,即依其中条款构成对双方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责任,
因为破产、或其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对履行造成的影响除外。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 由于水灾、火灾、地震、暴乱、罢工、劳工运动、疾病或本届赛事比赛日程正式公
布后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等不可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控制,不是由于一方的过失而引起的的情况(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履行或严实履行本意向书,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事件的一方不应被视为违约和应对另一方就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负责,而且履行时间应相应延长。
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须及时将不可抗力的性质、影响程度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证
据。如果不可抗力持续或累计超过一个月,双方在所有合理情况允许下为减轻影响或制定替代安排而进行真诚的协商。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意向协议引起或与本意向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选择以下争端解决机制。
提请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则进行仲裁;或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其他
1、 所有根据本意向协议要求和许可发出的通知都必须是书面的,在亲手送达或在以特
快传递(需要回执单)发出三天后视为生效。
2、 本意向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就本意向书所述的内容全部理解,取代所有先前其他或同
期的有关所述内容协议;
3、 本意向协议未经双方同意并特别指明是对本意向书的修改,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
代表签署,不得修改。
4、 一方未对另一方违反本意向协议条款行为或之后的违约行为作出反对或采取行动
不得视为弃权。本意向书中的权利和补救方式是累积性的,任何一方行使一项权利或补救不排除或放弃其对其他权利和补救方式的行驶。
5、 本意向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6、 本意向协议未尽事宜,有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