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本轮司法改革进程中, 急需在顶层构建中对书记员进行重新定位, 以决定书记员制度的消亡与重塑。消亡, 意味着我国法院组织架构将走上一条切断历史传承, 且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不同的道路;重塑, 意味着我国法院组织架构中将出现一个重要的新系统。但无论未来书记员制度何去何从, 改革主导权均不应滑落到中基层法院层面。因此现阶段需要在原有书记员管理机制下开展矫正工作, 一方面满足中基层法院实际需求, 另一方面避免出现中基层法院倒逼改革方向。
关键词:书记员制度改革; 法院书记员; 审判团队建设;
第三轮司法改革构建了“一审一书一助”或“1+N”模式, 但书记员的管理仍处于空白状态。学术界有观点认为, 书记员制度变革成为书记官制度, 能够确定司法辅助职业独立的法律地位, 而且有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应当成为大陆书记员制度的改革方向。[1]而《人民法院组织法》 (修订草案) 中, 仅在第53条规定书记员办理法庭审理记录等审辅事务, 但同时在第27条中规定社会力量可以参与审辅事务, 这种架构模式势必加快书记员职能外包的趋势。如中山第一法院依靠将审判辅助事务全方位外包, 在不设书记员的情况下, 形成30多个专业审判团队。[2]司法实践的这种探索与诉讼法层面的相关规定[3]之间存在冲突, 急需学术界对书记员制度进行定位。
笔者认为, 为使书记员制度有效运转, 研究书记员制度, 必须兼顾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 在保障中基层法院审判运行机制实际需求的基础上, 构建新型书记员管理体制。
一、庭审记录权的理论架构雏形
对书记员制度进行定位, 需要追根溯源。在古代社会, 书记员的存在是人们为了记载案件的需要。因为国王口头裁判 (声音是瞬息即逝的) 不具有公证力, 只有将审理的过程记录下来, 才能便于公众判断裁判公证与否。[4]但在重视程度不足的情况下, 书记员制度出现了诞生时先天不足, 成长时后天不良。先天不足, 是指在书记员制度诞生之初, 就出现了错位。当时书记员的角色相当于审判员的跟班, 书记员和审判员不仅是徒弟与师傅的关系, 还类似于士兵与长官的关系, 书记员与审判员是一种特殊的等级关系。[5]后天不良, 是指法院在惯力作用下, 形成“审书合一, 混合模式”。审判助理刚参加工作, 一般都要在书记员岗位过渡两年左右, 然后再顺理成章地过渡为助理审判员或审判员, 这种模式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关培养法官的惯用的模式。[6]学术界对书记员制度的异议主要集中在这种制度导致书记员群体不稳定、违反审书分离原则等方面, 却少有涉及书记员在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中的核心定位:审判记录权。
目前审判记录权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但已有相关研究。有观点认为:“现行的司法人事制度安排无疑忽视了在庭审过程中, 是形成一种相对独立的内部制约力量以实现对法官庭审活动的制约。”[7]同时有观点认为:“书记员在法院审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不仅是因为作为裁判者的法官本身不能判断其所适用的程序的正确性, 而且, 因为证人证言对法官形成心证 (判断) 所起的巨大作用。”[8]另有观点认为:“书记员工作并不是单纯事务性的工作。记录、整理卷宗、证据保管等工作, 都直接与被告人是否犯罪,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有着密切的联系。”[9]
笔者认为, 我国书记员拥有两种相互独立的核心职能:审判服务职能与审判记录职能。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审判记录职能是审判服务职能的组成部分, 需依托法官行使。但早在1939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中, 书记员接受书记体系的书记长和审判体系的法官的双重领导, 体现出两种职能的区别。[10]虽然当时仅构建出审判记录权雏形, 但雏形在三大诉讼法中, 均以规定书记员审判过程中职责得以继续体现。本轮司改中, 地方法院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时同样保留了这种雏形, 表现为法官助理履行工作职责必须依赖于法官, 书记员履行工作职责可以独立于法官。[11]
但目前书记员的审判记录权雏形受到极大挑战, 这种挑战起源于长期以来我国书记员体制改革没有具体的规划、缺乏系统性。我国司法改革在最初并没有提出特定的规划或方案, 司法机关以自下而上、各自为政、“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推进。实际上是一种“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的方略。[12]可以说法院组织的顶层设计上预留了审判记录权的“制度冗余”, 但目前的改革中, 这种“制度冗余”因同样的“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方略, 正在不断虚化。
二、当前形势与管理体制下书记员制度的现状
书记员制度虚化的原因是中基层法院为提升审判效率所推行的书记员职责外包化。换言之, 原有的书记员制度已经在反向制约中基层法院审判效率。因此任何上层架构在解决该问题之前, 所做的研究改革难以得到实务层面的响应。
下文将以中国西南地区书记员管理超前的G法院为例进行分析。该法院书记员 (均为聘用制) 工作强度、待遇、人员素质、流失比例等指标突出, 具有相当的研究价值。该法院基本情况如下。
人员组成方面:目前该法院审判一线书记员共83人, 全部通过司法考试, 其中:女性70人, 男性13人;自考本科2人, 本科56人, 硕士25人;任职两年以内68人, 3-5年9人。
薪酬待遇方面:该法院书记员试用期转正后平均年收入约105, 000元, 该地区2016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1, 330元。
案件量方面:2016年该法院共受理案件24610件 (含旧存) , 法官63名, 人均结案298.19件。平均估算, 2016年该法院民事简案书记员处理案件327.5件, 繁案书记员处理案件230件。
审辅事务外包方面:该法院自2014年6月开始推行审辅事务外包。其中速录组庭审记录量为:2016年下半年2285件, 2017年上半年3197件;档案装订组承担了所有卷宗的装订工作。
综上, 在薪酬远高于平均水平且审辅事务大幅剥离的情况下, 该法院书记员依然呈现男女比例、资深人员与新手比例失衡。为全面展现书记员现状, 通过问卷调查[13]的方式得出以下结论。
(一) 书记员工作出现内容简单化和常态高压化
1. 目前和预期工作内容均以简单重复型为主。
(1) 目前书记员简单重复工作占比大, 且对审判一线了解程度越低, 认为书记员工作难度就越低; (2) 审判单元间书记员工作难度分化, 以简单工作为主和以专业工作为主的两种形态同时存在且均占比不低。
2. 现行机制下工作压力较大且分布严重不均衡。
以正常人平均工作量100%为标准, 书记员感受的工作压力较高, 且书记员间的工作压力严重不均衡。根据统计结果, 均有超过40%的人员认为书记员合理的年办案量为200件。参照该法院繁简分流机制, 得出20%的浮动比例, 即简案书记员200-240件, 繁案书记员160-200件。
(二) 书记员的工作收获随时间推移呈下降趋势
职业成长期短导致个人发展空间小。调查认为, 个人最佳发展期与发展瓶颈期高度一致, 可以推断出书记员认为工作中不能掌控新的知识技能时, 没有其他提升空间, 发展进入“瓶颈期”。各方对书记员瓶颈期和职业的看法相互矛盾, 70%的书记员对职业生涯持有正面态度, 70%的'书记员认为职业规划应定位锻炼。笔者认为这反映出高待遇无法弥补发展空间小带来的负面看法。
(三) 法院难以将待遇提升到大部分书记员满意
笔者判断薪酬体系的效果时, 引入工作回报率及收入对比率两项数据综合分析。工作回报率方面, 假设劳动均获得对应薪酬时工作回报率为100%。根据统计, 52%的书记员认为工作回报率不合理 (回报率70%以下) 。收入对比率方面, 假设与同等条件同龄人平均工资为100%。根据统计, 30%的书记员中认为其薪酬仅为平均工资的66%或更低, 11%的书记员认为其薪酬远高于平均工资。其他基层法院的情况更为严峻:“试用期内薪资标准按照某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试用期满合格后, 每人月工资1270元, 除去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外, 到手现金收入也就1000元[14]。”上述论证表明, 高压力和高收入、低压力和低收入均无法让书记员满意, 在法院承受的范围内单纯提升薪酬不能解决人员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