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现今大学生状告高校的诉讼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引起世人的广泛关注及社会的强烈反响。如何有效解决此类纠纷,正确看待学生权利,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已是当务之急。
一、大学生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
(一)高教法规不完善
一是高教法规数量偏少,内容相对滞后。我国1980年诞生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到目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颁布的教育法律只有8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等颁布已超十年,有些内容显得陈旧、滞后,跟不上高教发展的形势。二是有些法规比较原则和抽象。《教育法》、《高教法》等法律规定了大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权利因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和规定而难以落到实处,使得大学生的权利停留在应然状态,难以收到实效。三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主观性词语过多。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授权高校有开除学生学籍的权利,共涉及七种情形,类似“性质恶劣”、“行为严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多个主观性词语,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容易导致高校行使处分权的任意性,引发大学生侵权案。
(二)高校校规不规范
一是校规中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明显失衡。目前校规中过分强调管理,绝大多数为义务性条款,注重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各项义务,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下,学生有时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往往出现重学校权力而轻学生权利的现象。二是部分高校出台的校规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比,不同程度存在“上位法”的“超位”或冲突。三是部分高校的规章制度有明显不合时宜的内容。如罚款,将毕业生奖学金改为就业补助金,毕业生欠费不发毕业证导致出现诉讼案等。
(三)救济途径不畅通
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赋予了大学生广泛的权利,救济途径是有的,但经常不畅,当高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时,学生往往无法获得全面、及时、便捷、可预期的救济。当前,申诉是解决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法律纠纷的一种重要的权利救济方式。可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学生申诉受理机构的范围、学生申诉机构及人员的设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权限问题等,导致这项法定的非诉讼救济形式,在现实生活中陷入随意和经常无效的状态,故大学生求助于司法救济。大学生状告高校的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学生有时是不得已才与母校对簿公堂。
(四)高校管理缺乏正当程序
从大学生状告高校侵权案来看,缺乏正当程序,存在程序瑕疵,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主权时较为突出的问题。例如,“大学生状告母校重获受教育权”案中,学校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学校对两名学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书并未送达两原告,属于程序违法。典型案例“田永案”中,学校败诉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原告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总的来讲,这些事实的发生,反映了学校内部管理秩序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状态,且类似的事例在高校中也不是个别现象。原因主要是教育中权威主义在高校仍然存在,“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观念还是被高校管理者和部分教师认同,师道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学生权利有时被漠视,甚至被抹杀。
(五)学生维权意识不强
近年频频出现大学生状告母校侵权的案例,从某个角度来看,反映了大学生民主法制意识正在日益提高,对自身维权意识正在不断增强,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和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和漠视的实际状况相比仍然有差距。当大学生的一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利的学生,毕竟是少数,还有更多的大学生并不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的权利。在传统的教育体制下,他们已经习惯了循规蹈矩,在学习、生活等遇到矛盾、发生冲突时,一般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解决,有些大学生对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是否享有救济的权利及如何进行救济等问题仍然感到困惑或者说一无所知。"
二、大学生权利维护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教育法规,为学生维权提供法律保障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大学生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大众教育层次日益复杂化,形势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加快教育法规建设的'步伐。全国人大应缩短审查现有教育法律的年限,对那些不合时宜的基于精英化教育的背景下制订的教育法律,如《教育法》、《高教法》、《教师法》等,要在结合法学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尽早修正。另外,加快对《考试法》、《学校法》、《学位法》和《终身教育法》等法律的起草进程,建议出台《学生法》、《校园法》等一些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对大学生管理的要求,明确政府与学校,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为学生权利的维护和保障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随着旧法的修正及新法的出台和高等大众化教育的深入,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法律的配套性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还存在较多的暂行条例、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国务院及教育行政等部门应要及时审查现有教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年限,及时修正那些与法律不配套的或废止一些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等,尽早将带有“暂行”、“试行”的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转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多出台一些操作性强、程序正当的,在学校管理和司法实践上能用的上的法规和部门规章,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等,这样既能达到依法治教的目的,也能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