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会计中最主要的也是最难的问题是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与计量,其主要原因是无形资产的无实体性、寿命期不肯定性和未来收益的高度不确定性,这也是与货币资产、实物资产的根本区别,从而形成价值差异。本文就无形资产价值离散现象,研究无形资产价值构成模式,分析研究通过价值整合从而摆脱价值与使用价值的负效应,提出浅见,以抛砖引玉。
一、无形资产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离散分析
资产价值离散现象是普通存在的,无论是公允价值或是历史成本,流动资产或是长期资产,债务重组或是非货币性交易,价值离散是最难理解和处理的问题,但离散现象的出现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形态共存的现象中对资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分离的突出表现,因此,无形资产价值出现离散现象也不足为奇,关键在于如何才能将离散的原因区分清楚,从而分析无形资产价值构成,有效地评估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从根本上应该是一致的,无形资产最本质的特征是能够带来超额收益,这也是无形资产的使用价值(注:于长春:《无形资产会计》,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12月,第77页。)。然而无形资产交易中使用价值与价值往往相互背离。从理论上讲,使用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交换价值是使用价值量的体现。正如马克思所言“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上),1975年版,人民出版社,第49页。)。价值与使用价值是同一商品的相互一致的交换关系,理论上应该是一致的,但无形资产交易中往往表现一定量的价值离散,具体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无形资产价格与价值相背离。无形资产交易中,价格往往被动地反映价值,而且由于无形资产价值在决定价格时不象实物商品那样总价值等于总价格,而是总价值高于总价格(注:于长春:《无形资产会计》,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12月,第77页。),形成价格与价值的偏离,而价格实际上是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也是使用价值的交易表现,因此无形资产价值与使用价值相背离。如在债务重组时取得的无形资产,如果从其价值上看应表现为该无形资产在原单位的账面价值或重估价值,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准。如果涉及到补价,则以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补价来确定(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国财经出版社,1998年11月,第5页。)。这里所指的债权实际上是交换价值,本身与无形资产价值存在一定的差异,相应的违背了等价交换这一客观规律,形成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离散。
2.无形资产价值的不对称性。一般来讲,无形资产的价值应以形成无形资产的劳动消耗来构成,包括物化劳动与活劳动两个方面,但无形资产价值形成不尽一致。往往形成无形资产价值的一系列费用均被抛开,如自创无形资产的开发、研制费用,由于开发研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为了谨慎起见,将开发研究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只将专利申请中的注册费、审计费、律师费等计入无形资产成本,造成价值的不对称;又如为提高企业品牌效应,增加商标知名度而支付的广告宣传费,实际上是促成品牌成为著名商标的一项重要劳动消耗,从理论上讲应成为商标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出于谨慎原因,广告宣传费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国际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价值确认与计量上,认为研究与开发应予区分,研究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开发费用则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注:薜云奎,王志台:《r&d的重要性及其信息披露方式的改进》,《会计研究》2001年第3期。)。如果将无形资产开发研究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分,笔者认为可以避免不对称性,具体处理方法是对可以申请专利的、研究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或可以作为非专利技术的无形资产应予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对于研究失败的,开发不成功的无形资产则应作为当期损失处理,从而避免价值与使用价值的不对称性。
3.无形资产零价值与负价值的离散性。无形资产的价值主要表现为未来经济利益的获取与形成。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无形资产总是逐步被新技术、新经验所代替,原有的无形资产可能形成零使用价值,如果原有账面价值仍然存在,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不相符,造成价值的离散现象。同时也由于无形资产本身具有独占权和专有权,而这些特权又十分脆弱,通常很容易被其他企业购买、效仿、推广甚至诋毁,形成零价值或负价值,这样无形资产价值的离散性就十分突出。
负商誉是无形资产负价值的最好体现。负商誉足企业在兼并中产生的购买成本低于被兼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这就说明购买企业在兼并中要承担被兼并企业一系列的不利影响和负面损失。虽然负商誉能便利企业采用购买法进行兼并所进行的会计处理,但负商誉的存在会造成企业无形资产的负价值的存在,而负价值的观点对企业资产(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言是不相称的,从理论上讲也是不存在的,所以,负价值将离散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形成价值的背离。无形资产的零价值从理论上讲是存在的,一项无形资产产生零价值原因有几点:第一,由于科技进步,新科技代替旧技术,造成某项无形资产完全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而被社会淘汰。这种情况下企业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意味着在无形资产使用过程中对科技进步的预测不够,对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和摊销价值研究不够而形成的,因此,零价值的存在是企业损失的体现,企业应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零价值之间的差额作损失处理。第二,企业由于破产、清算、被兼并或其他原因而不复存在造成的无形资产零价值。在这种情形下,无形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不能产生未来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的零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将不复存在,应作为清算价值或损失价值处理。当然,如果是被兼并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折算应作为考虑因素。如果无形资产对兼并企业没有任何价值或兼并中未作为并购因素考虑,那么,零价值是显而易见的。第三,企业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原因形成的无形资产价值消失,从而产生零价值。例如,某企业开发一新型化妆品,并申请专利和商标,由于质量和使用效果较好,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十分畅销,意想不到的是少数顾客使用后产生过敏或负作用,企业被告上卫检部门,经过新闻媒体炒作,该化妆品上市不到两个月就消失,也就是说该无形资产形成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