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本文从法团主义的视角来研究行业协会的自治问题,简要介绍了法团主义关于行业协会的相关理论和主要观点,区分出具有公共利益组织性质的处于垄断性地位的行业协会和私法性质的行业协会。在指出当前行业协会自治面临的困境后根据法团主义的政制安排提出了实行强制性会员制、多渠道保障经费独立和针对不同性质的行业协会制定出台不同的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的立法和政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行业协会,自治,法团主义
一、法团主义理论关于行业利益团体的主要观点
法团主义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西方工业化国家政治社会学方面的重要理论之一。它的根基和土壤主要是在欧洲大陆,法团主义关注利益团体政治,强调利益团体的利益组织和传递以及对社会秩序的贡献。法团主义认为多元主义视角下的利益团体政治运作存在重重弊端:众多的利益团体的存在以及它们之间在政治市场上的自由竞争一方面会导致政策难以达成和对秩序的破坏;另一方面它们之间在成员、资源等方面的差异必然影响到对政策制定和出台的不平等的影响。某些边缘化的群体,其利益难以组织起来和采取积极行动影响国家的立法和政策。对此,法团主义认为:限制利益团体的数量,并且国家在适当的时机出面赋予不同行业个别利益团体作为行业利益代表的垄断性地位;国家要求处于垄断性地位的行业利益团体对其成员进行自律管理和控制以利于秩序的达成和社会的稳定;国家通过立法承认行业利益团体的合法地位,在立法和制定政策时反映这些行业利益团体的意见和建议。显然,法团主义相比多元主义的关于利益团体的解决方案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国家政策的顺利执行。
在法团主义下行业利益团体是如何进行自律管理的呢?首先是强制性的会员制。法团主义方案中的处于垄断性地位的行业利益团体对其所属成员来说在进入和退出方面是具有强制性的。某一行业的个人、企业等只有在加入行业利益团体成为其成员后,其利益才能被组织起来通过该团体被“集中”代表。更重要的是国家的立法和政策所造成的外部宏观环境迫使任何有理性的个体或组织加入到行业利益团体中来。比如在国家对农业生产者的补贴是通过某一农民组织来计算和核发的情况下,大量分散的无组织的农民也会选择加入这个农民组织。其次是行业利益团体对成员的管理和控制。垄断性的行业利益团体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一定的授权,可以对所属成员进行类似于公权力的管理和控制。这反映在团体通过章程对会员依照团体章程或规约进行的管理。另一方面,更多的是通过行业利益团体对成员提供的各种服务,比如信息咨询、证明出具、行业鉴定等,由于外在的某些法律法规的配套,行业利益团体出具的证明和鉴定或可以使成员办理某些业务的合法证明文件或者是享受某些政策优惠的前提条件等,行业利益团体通过服务可以对会员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管理和控制。
在行业利益团体与国家的关系上,它们作为国家和各个个体成员之间的中介环节,享有自治地位。它们虽然需要法律的承认和一定程度的授权,但只是因此具有了一定的公权力或者成为了公法人,自身并不是行政机关的延伸,行政机关也无权干预其内部组织和运作。自治保障除相关的立法承认以外,独立的财政经费来源和咨询性的行政程序尤其是强制性咨询程序(行政机关只有经过对行业利益团体的依法咨询,其立法或政策才能具有合法性)也是其独立性的重要保障。
这样,法团主义下的行业利益团体就一方面对其成员依法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和管理与提供各种服务,另一方面作为成员和政府之间的桥梁,把成员的意见和利益集中传递到行政机关、各种委员会和议会当中并对这些机构的立法或政策施加影响,也是政府的政策和执行政策的企业有了更好的互动,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相对和谐的秩序就有了相应的保障。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法团主义关于行业利益团体的方案并非是把所有的行业利益团体都纳入到法团主义的制度化安排中。法团主义关注的主要是行业垄断性的利益团体的组织和运作,个人和企业当然可以自由选择加入各种非垄断性的行业利益团体。
二、我国当前的行业协会自治现状
我国的行业协会为数众多,其在发展上面临的困境具有普遍性,主要表现在:
1.定位困惑。行业协会按现在的理解当然应该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中介,属于“社会”的组成部分。一方面,避免政府直接干预公民和企业的经济自由,代之以行业协会对所属成员的管理和服务;另一方面,组织和集中成员的意见和利益并将之向政府传递,帮助政府了解行业的各种情况,以使政府的立法或政策更符合行业发展情况和利益。而行业协会自身也只有具有较大的独立性能够自主组织和运作,也就是具有自治地位,才可能实现这样的利益协调、传递、表达和政策法规的顺利有效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可是在我国原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很多行业协会都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它们成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要求的“业务主管单位”的“事业单位”。有些业务主管单位甚至安排下属部门领导兼任社团领导,并让下属部门与社团合署办公,使二者“合二为一”。协会自身也几乎完全是行政化运作。
改革开放至今,行业协会摆脱行政机关的控制、向着成为企业和政府联系中介的具有独立自治地位发展的趋势在不断发展,但同时也有各种障碍存在,其中对其性质定位是关键,甚至连不少学者对其都有一定认识误区。“,行业协会是一种以会员自发成立的、会员制的、在市场中开展活动的、以行业为标识的、非营利的、非政府的、互益的社会组织”,换言之,行业协会是一种具有自发性、市场性、行业性、会员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互益性的社会组织”。我国从来没有、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也不大可能有美国式的以个体自由为背景的多元主义的利益团体政制安排。所以,如果行业协会一律定位为“自发性”和“非政府性”(这里非政府性并非法团主义下的社会性,法团主义下某些行业协会可能会由于立法授权而转变为公共利益组织。)是不妥的。定位不清当然会影响到行业协会的发展。
2.管理体制。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一直是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础上的“双重管理体制”。除了政府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管理和控制外,“业务主管单位”往往对其有着更多更具体的管理。正是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行业协会的自治和独立运作成为泡影。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有的尝试将其纳入统一的社会团体的管理体制下,有的地方比如深圳市则直接尝试使其独立运作。这些改革尝试效果不一,可以预见,在没有《结社法》等法律配套的情况下,行业协会的定位尚不完全明朗的背景下,其管理体制仍然是对其自治的过多限制而非鼓励其自主发展。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一方面行业协会自身缺乏独立性,另一方面其几乎行政机关“翻版”的“面孔”也难以对会员有吸引力和对会员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会员企业数量在同行业企业总量中所占比例过低可以说一直是我国行业协会的普遍性问题,因此其自身对行业利益的代表性也当然成为问题,在国家机构面前的发言权自然不足。前几年我国的一些企业在国外不断遭遇“倾销”指控,而所属行业协会和会员企业缺乏有效的联系和沟通,消极应对甚至不参与相关国家反倾销机构的调查取证而被动等待,其结果是不少指控坐实立案,遭到反倾销税的措施造成的出口损失。这样的各自为政可以说使行业协会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3.经费独立缺乏保障。从实务上来说,任何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如果没有独立的`经费保障,任何团体的独立运作终将成为空话。我国的行业协会在经费保障方面比较复杂。多数行业协会缺乏独立的经费保障,经费依靠财政支持。比如在被纳入业务主管单位的“事业编制”的情况下需要主管单位拨付“事业经费”。而在我国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市场化取向不断突出的背景下,多数协会的经费不足,难以为会员提供需要的服务。有的协会向会员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而在服务质量不高的情况下,这也难以成为可靠的经费来源保障。个别协会如北京市律师协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可以保障自身的经费独立而无需对财政有所依赖,但北京律协的会员曾经普遍对会费过高和低质量服务或者协会的不作为不满。而在德国,行业协会的活动经费不要政府资助,主要靠收取会费以及培训、咨询、信息服务等。以法兰克福工商会为例,其经费三分之二来自会费,三分之一来自咨询收入。德国的地方工商会是公法性质的行业协会,其会员企业要按照纳税义务向商会交纳会费,会费根据效益不同分成不同的级别。会费分为固定会费和变动会费,固定会费按生产能力确定,通常商会把利润的多少作为划分等级的标准。固定会费的多少和等级在不同商会之间有很大差别。固定会费从小型企业的80马克到大型企业的1.8万马克。除了固定会费以外,变动会费是按照工商业者的利润计算的,变动会费数额平均为利润的0.35%。可以看出,会员缴纳的会费和协会对会员提供的高质量的服务收取的报酬是经费的主要来源。而在本文讨论的法团主义的视野下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业协会的经费收取则采用了“税”的形式,具有强制性。这样协会的独立运作就有了独立的经费保障。
在定位不清、多重管理、经费缺乏独立保障的背景下,我国的行业协会当然无自治可言。那么,在日益强调转变政府职能和不断探索行政管理体制的背景下,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关于市场的桥梁和中介作用也日益突出的情况下,该怎么来改革我国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使其朝向更独立最终自治的方向运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