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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职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职责。为贯彻执行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定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认真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用心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和所属各煤矿的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努力做好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我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制,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按照省厅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职责落实年”活动,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及所属各煤矿的安全主体职责,做到有方案、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
三、加大安全目标考核力度,制定实现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工作重点和措施,并跟踪检查执行状况。
四、全面履行企业法定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职责人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足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五、认真落实安全管理检查包保职责制,向所属各煤矿派驻安全管理机构和“五人安全监管小组”,落实安全监管检查职责。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作为近阶段安全工作重点,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六、严格执行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带班领带做到与工人同上同下,且认真履行职责,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现场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现场管理。
七、认真组织实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程,今年年底前所有生产矿井和建设改造投产矿井务必到达省级二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八、认真组织实施“人本安全、培训教育、提升素质”工程,用心创新安全培训机制,严格落实煤炭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职责,加大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力度,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全面提升全员素质。九、严把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关,严格执行“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不随意简化程序,不人为降低标准、不下放审批权限,确保复工复产验收质量。
十、加大安全投入,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缴纳风险抵押金,确保煤矿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十一、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健全和完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有效治理重大安全隐患。要按规定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职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制、监控和整改。
十二、认真落实“一通三防”、水害防治、顶板管理等重点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坚决杜绝超潜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确保安全生产。
十三、杜绝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格落实新建设扩建矿井的建设、施工、监理各方安全职责,执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对未到达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及未透过竣工验收的矿井,绝不组织生产。保证从事建设的施工单位有相应的资质,不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
十四、严格落实煤矿用工管理职责,维护职工权益,为从业人员带给贴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使用。
十五、定期召开法定代表人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决定,并组织实施。
十六、对兼并重组整合后应关掉的矿井,用心创造条件,及时提请当地市、县人按“六条标准”组织实施关掉。
十七、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遇到险情时在第一时间及时组织撤出现场相关人员。
十八、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九、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做到不迟到、瞒报、漏报安全事故。
二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职责人,愿意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职责事故的,本人将自愿理解行政、经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处罚,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部门领导:
本人郑重承诺,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严格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各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本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职责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自觉理解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1、在独立上岗前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掌握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2、特种作业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作业。
3、了解本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和相关自救互救知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潜力。
三、履行公司、本部门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1、严格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作业指导书规定作业,服从单位领导的管理,杜绝违章行为。
2、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用心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善劳动生产条件,不使用未经公司“三同时”验收或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报废的或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提高生产装?的安全性。
3、负责对本岗位生产现场的机械和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管理,
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严格落实本岗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化品使用等重点部位监控措施,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
4、工作中互相关心、互相照顾、互相提醒、互相监督,不伤害自我,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5、工作中集中精力,不带病作业,不疲劳作业,不做与工作无关的危险动作。
6、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
7、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制止、纠正其他人员的违章行为;用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决策事项和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推荐。
8、履行公司、本部门制度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四、用心参与、配合安全事故处理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如实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
2、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不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保护有关证据。
五、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导致发生职责事故的,本人承诺理解每次500元的罚款。
六、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职责事故的,本人承诺不阻碍和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和处理,并理解如下处罚:
1、发生不能评级的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设备、火灾事故:每人次处罚本人3000元。
2、发生十级伤残事故:每人次处罚相当于本人事故前7个月收入的罚款,但不得低于1。5万元。
3、发生九级伤残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100万元的设备、火灾事故:每人次处罚相当于本人事故前9个月收入的罚款,但不得低于2万元。
4、发生八级伤残事故每人次处罚本人相当于本人事故前12个月收入的罚款,但不得低于3万元。
5、发生七级伤残事故每人次处罚本人相当于本人事故前15个月收入的罚款,但不得低于4万元。
6、发生六级伤残事故每人次处罚本人相当于本人事故前18个月收入的罚款,但不得低于5万元。
7、发生五级伤残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设备、火灾事故:每人次处罚本人相当于本人事故前20个月收入的罚款,但不得低于6万元。
8、发生四级及以上伤残事故:每人次处罚本人相当于本人事故前22个月收入的罚款,但不得低于7万元。
9、对事故职责处罚保证在一个月内落实并交公司有关部门。承诺期限:自本承诺书签订之日起至下次改版重新签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