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论文

时间:2021-08-31

  意思自治也称为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1]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跨越了民法的生产领域和交换领域,贯穿于整个民法之中,体现民法的最基本精神。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论文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理的观点逐步在我国确立,但是也应当看到,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思维模式的固化,两千年封建文化思想造成的自由主义缺失以及经济上垄断主义造成的不平等现象,使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存在着否定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基本原理的主张,即使是我国民法通说观点,对于民事法律事实中事实行为的论述,也认为是脱离意思自治原则的。笔者认为这些认识是错误的。

  尽管在民法的各个部分(身份法和财产法、物权法和债权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强度不同,但是不能否认意思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的观点,同时,意思自治原则的意思,其表示方式有明示与暗示两种,不能因为未明示而否定主体意思的存在,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的划分,要遵循同一律原则。笔者尝试从民事法律事实的角度进行分析,论证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体系中的基本原理。

一、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历史上,意思自治原则的出现和私有制社会商品经济的勃兴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或者说,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集中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哲学理论和经济学理论上的自由主义思想。从哲学上讲,意思自治首先是建立于人“生而自由”的信念基础之上。从经济学上讲,意思自治原则直接反映了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客观要求。与此同时,根据自由经济理论,独立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自发性地保护了私人所有权和社会经济之间的平衡。建立在自由竞争基础上的经济上的供求关系的规律,不仅使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相适应,而且使生产与需求相适应。此外,自由主义者们还认为,整体利益表现为个别利益的总和。

  植根于个体主义的文化观念,近代民法充分肯定社会中每个个体有决定自己生活和前途的自由和权利,个人的一切由个人自己负责;在个体的所有权利中,自由、平等是最基本的权利,因而国家和社会的最高使命就是要保护个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作为近代民法这种理想和追求的集中体现,近代民法在方法论维度确立了以个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民法思维方式[2]。

  这种个体本位、权利本位的观念是民法“意思自治”原理的重要内涵。近代民法建立在私法自治基础上,其伦理基础即“人的相互尊重”,旨在保障每个人的存在及尊严。近代民法鼓励、激发个人的权利意识,强化个人的权利意志,崇尚个人自由与尊严,在民法理论上实际将人、权利主体、权利能力三者等而视之。[3]以个体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是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的根本性指导原则和基本方法,是民法制度理想所在和最终价值所向。总而言之,贯穿于整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意思自治一直是某种哲学及经济学理论的直接表现。

  正因如此,当我国民法学者言及民法的本质,一致认为民法是“权利法”、是“自由之法”、是“个人本位的法”,这些都是对民法意思自治理想的重申;也正因如此,无论有关“法社会化”、“私法社会化”的论腔何等激烈,学界仍然认为“私的本位”乃是“民法在制度转变中不变的信念”[4],意思自治仍然是“民法的基本原理”,而意思自治基本功能即在于“保障个人具有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法律行为构筑其法律关系的可能性”[5],进而保障个人的自主生活。

  将意思自治确认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从法律制度上最大限度地保障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享有的意志独立和意志自由,有助于清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权力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观念,弘扬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利之风,促进我国具有充分的开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

二、从民事法律事实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一)民事法律事实及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概念

  在社会生活中,个人不是孤立的人,而是社会的人,“人非遗世而孤立,而是具有社会性,共营社会及经济生活”[6],人与人之间必然发生各种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形成正常的交往关系,需要由法律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为了使社会关系的确立和发展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需要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从而使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拥有了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不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各种社会关系中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表明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但是,法律可以根据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规定一些事实条件,在发生这些事实以后,就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这些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通常情况下,一个法律事实足以构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但在某些情况下,须具备几个法律事实作为原因,才能使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7]。

  (二)我国民法通说关于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及其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