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试题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时间:2021-08-31

学校试题的著作权问题研究范文

  摘要:学校试题是命题人员经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作出的具有知识性、可复制性和独创性的成果,属于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的作品。试题创作经常需要借鉴使用他人作品试题,基于现实需要,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矛盾可以通过制度调节达到相对平衡,例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因此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也存在限制与例外。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试题有严格的限制并且应当遵循《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鉴于试题作品种类的多样性和学校试题命制过程的复杂性,不同情形下试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同。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概念和权利归属界定模糊,适用于学校试题的具体复杂情况时体现了不兼容性。

  关键词:学校试题;作品;独创性;著作权;合理使用

  考试乃学校教育中的“热词”。考试试题的来源各异,学校或组织教师命制试题,或委托校外专家来编制试题,或采用他人已有试题,或采用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确定的试题等等,不一而足。试题命制时涉及考试范围、重点、题型、考点等诸多内容,都与著作权有涉,但实践中却少有重视,此类纠纷也不鲜见。本文尝试就其中部分问题做粗浅探讨,权作引玉之砖。

  1.学校考试试题的作品属性

  1.1考试试题著作权法保护的制度现状

  学校试题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们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和法律法规关于作品的定义来具体分析。

  《伯尔尼公约》作为著作权保护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国际公约,对其保护的作品是这样描述的,即公约第2条1:“‘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其中“‘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是对作品的抽象的、概括的规定,按照这种描述,作品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条约“诸如”之后关于“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例举也不是穷尽式的,这些具体列举应该是对“文学艺术作品”概念的明晰。

  学校试题虽然不在具体作品类型的列举之内,但是符合作品的抽象规定,并且学校试题显然不在公约保护客体的排除之列。①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进行了概括规定,即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规定提出了作品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伯尔尼公约》中明确所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作品”,“作品”一词即意味着是创作出来的智力成果,因而应该具有独创性。②而且,绝大多数国家法律以及突尼斯示范法都规定,作品要受到保护必须在具有创作性的意义上是原始的。③

  我国《著作权法》秉承《伯尔尼公约》的精神订制,《著作权法》第3条明确列举了八种类别的作品,第4条、第5条是关于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规定,学校试题不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因而不在著作权法的排除客体之列。

  但并不是没有被排除的即受保护,所以学校试题要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要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特征,同时要合法行使著作权,未受法律禁止出版、传播。

  通过以上对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分析可以得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基本特征有三个,即知识性特征、独创性特征和可复制性特征,下面即对学校试题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进行分析。

  1、知识性特征。学校试题虽不是《著作权法》第3条明确列出的概念,但第3条中列举出的八个概念都不是确指,而是逻辑形式上的种类,每一种类会包括许多子种类。学校试题通常以文字的形式出现,基本符合文字作品的特征,所以学校试题就是文字作品的子种类。

  考试试题或试卷作为一种文字作品,试题内容可能涵盖了涉及政治、语言、数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全方面的内容,首先表现在考试试题或试卷的内容就是知识,而且作为在教学过程中用于检测学生知识能力的工具,考试试题或试卷通过试题命制人员的智力创造具有了知识测试的属性,所以学校试题是智力成果和知识性凝结的体现。

  2、独创性特征。独创性要求作品作者以自己的智力劳动创作,而不是抄袭他人。考试试题设计需要考虑考试性质、范围、类型,还要结合考生心理素质、检测目的等各方面,来进行确定考试内容、选择题型、排列试题、合理安排知识点机构等一系列工作,以上环节无不体现了智力的劳动创造,这些智力成果都必然具有独创性。以命题人员的命题技术和思考完成带有特定功能的试题或试卷,是经过其独立的构思编制而成,当然这种构思是属于思想范畴的,但是试题作为经过这种构思表达出智力成果是具有独创性的。考试在学习生活中的高使用率,也是要求试题不断创新的动力,因为重复的试题会大大影响它本应具有的检测功能,所以试题通常都具有独创性。

  3、可复制性特征。作品的可复制性是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基本前提。对能够通过复制等技术,以有有形形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才能进行有效的保护。学校试题的可复制性是极其明显的,试题是一种普遍载于纸上的文字作品,如果需要对学校试题用于教学讲解材料、成书出版或进行其他方式的传播,我们都可以通过多次复制来实现我们的目的,而且人类至今为止所发明的任何复制技术都可以实现对试题的复制。

  2. 学校考试试题使用他人作品的著作权分析

  2.1作品试题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分析

  著作权法立法的直接目的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当作品作者和被引用作品作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看到著作权法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所以立法者设计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来平衡作品著作权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和作品著作权权利人与社会公共之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