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样理解审计的独立性?
审计主体具有独立性,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它有独立的机构和人员,而非所有者自身监督。二是与被审主体在组织上、经济上、工作过程中(或精神上)保持独立。独立性是审计的最基本的特征,这种特征在审计主体上得到充分体现。
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审计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监督,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或阻挠,组织独立是其具体表现之一。审计代表财产所有者进行经济监督,在两权分离的前提下,就使得审计在经济上完全脱离于被审计单位,不从事任何的经济业务,在组织上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隶属关系,它只隶属于财产的所有者。正是由于审计这种相对于财产经管者的超脱性,决定了其必然具有独立性。
2、审计总目标与具体目标是怎样的关系?
解答:审计具体目标是在审计总目标的基础上,对具体的审计项目所期望达到的目的或期望取得的最终结果,它是对审计总目标的具体化。审计具体目标是根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认定和审计总目标来确定的。
3、在我国,审计在经济监督系统中的地位是怎样体现的?
审计与财政、税务、金融、保险、证券等经济监督形式共同形成经济监督系统,在这一经济监督系统中居于关键地位。
在两权分离后,经济监督体系由所有权监督与经管权监督两部分组成。前者包括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内部审计三种形式,后者是由众多的经济管理部门的监督组成,如会计、财政、银行、税务、证券、保险等,其特点是这些管理部门既是经济管理的主体,也是行使经管权监督的主体。
所有权监督抑或审计监督与其他各职能管理部门的经管权监督之间有着密切关系:
(1)审计监督与经管权监督都具有经济监督的职能,属于经济监督的范畴。它们覆盖着经济监督的全部领域,因而共同构成经济监督系统,也即它们是经济监督系统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要素。
(2)审计监督与经管权监督在作用上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经管权监督可以为审计监督奠定基础、创造条件和环境,从而有利其更好地发挥高层次监督作用;审计监督可以通过自身的功能促进经管权监督更好地健全职能,发挥其在经济监督系统中的基础作用。
(3)审计监督与经管权监督是一种分工协同关系。由于两权分离,导致所有者要监督经营管理者;也由于分层管理导致上层管理者要监督下层管理者。这样层层监督,形成了一个监督链。在这个监督链中,审计监督处在最高层次,而经管权监督则处在基础层次。
4、基于审计监督与经管权监督的上述关系,决定了审计监督在经济监督系统中的地位是:
(1)就经济监督的领域分工而言,审计监督与经管权监督的各种形式处在一种分工协作的并行地位。审计监督代表所有者进行监督,经管权监督代表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两权分离后,相应代表这两种权利的经济监督形式也彼此分工,相对独立,处于不可或缺、同等重要的并行地位,不可厚此薄彼。只有审计监督和经管权监督的各种形式协调运转,才能使整个经济监督系统运转有效。
(2)就两种监督的分工层次而言,审计监督相对于经管权监督处在再监督的地位。理由有二:一是两权分离后,所有权高于经管权,因而代表所有权的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层次性,这就为审计监督对经管权监督进行再监督提供了可能性;二是两权分离,使所有者不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与经营管理者不存在连带经济责任关系。这相应决定了代表所有权的审计监督也就独立于被审主体之外,不会与被审主体的行为产生连带经济责任关系。与此不同,经管权监督是由经营管理部门自身进行的监督,经营管理部门与被监督的下层管理部门之间往往存在连带经济责任关系,使其监督的独立性较差。而且,经管权监督部门本身从事经营管理,也可能发生错弊,这是不能由它本身予以监督的。为此,就产生了对经管权进行再监督的必要性。
5、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
审计依据与审计准则的关系是:
审计依据也称为审计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是对鉴证对象进行“度量”的一把“尺子”。审计依据就其本质来说,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是被审计单位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审计准则是用来规范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它是人们在长期审计实践的基础上,将一般公认的审计实践经验和惯例,加以整理和归纳而成的,它既是一个经济范畴,又是一个历史范畴。
审计准则属于外部审计依据,是审计依据的一种。审计证据是审计过程中按照审计准则必须获取的证明材料。
审计依据包括审计准则,审计准则是审计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准则规定必须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支持审计结论。
如何理解审计依据的时效性特征?
从时间上看,各种审计依据都有一定的时效性,不是在任何时期、任何条件下都适用。作为衡量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审计依据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会因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也即是在不断地变更和修订之中。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密切注意各种依据的变化,选用在被审计事项发生时有效的判断依据,而不能以审计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判断依据,也不能以过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判断依据,更不能以旧的审计依据来否定现行的经济活动,或用新的审计依据来否定过去的经济活动。
如何理解审计人员应有的职业谨慎?
应有的职业谨慎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一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有的职业谨慎具体内容是有所不同的。二是应有的职业谨慎基于审计准则,但又高于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执业时必须体现的敬业精神,是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避免或解除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三是职业谨慎应适度,“应有的”便表明了这一特性。因为“过度谨慎”将会提高审计成本,降低审计效益;而“谨慎不足”则不能保证审计质量,会使注册会计师承担过大的审计风险。四是应有的职业谨慎需体现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而且必须由具有公认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注册会计师或由其督导的业务助手为行为主体。
注册会计师应有的职业谨慎体现在审计执业的整个过程中,包括:审慎地选择审计客户,签订合理、有效的审计协议书,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培养职业谨慎者所应具备的品质,严格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制定并实施周密的审计工作方案,谨慎、认真而又警惕地处理审计过程中的每一步骤及其具体业务,注重对期后事项的审查,在提出审计报告时,确保审计意见类型是恰当的、审计范围界定是清楚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明确的、文字表达是准确的,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等。
分析审计人员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如何规避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复杂的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使经济事项不可避免地存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得注册会计师不可能绝对保证经审计的会计信息准确无误;同时,注册会计师作为一种职业,要面对众多的客户,成本和效益原则使得他们不可能奢求对每一个被审计事项都做到事无巨细。由此,注册会计师难以在结果上向信息需求者提供会计信息准确无误的保证,而只能期望做到过程上公正性和谨慎性。
避免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措施:
(1)强化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审计人员在计划与实施审计业务过程中应时刻想到,工作稍有不慎或不适就可能发生过失或弊端,就可能承担特定形式的法律责任。为此,必须严格遵循专业标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谨慎、认真而又警惕地处理审计过程中的每一步骤及其具体业务,强化风险意识,提高审计质量,尽量避免法律责任的发生。同时,审计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怀疑,使他们对潜在错报保持警惕,这样,当存在错报时,他们就能够识别这些错报。
(2)审慎选择审计客户。对于独立审计组织而言,接受委托人的审计委托时必须审慎,因为不正直、管理混乱、账目不全、财务不清或濒临破产的客户有可能将审计人员推向被告席。因此,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一些程序,以评价客户的正直性,并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
(3)签订合理、有效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业务约定书是独立审计人员受托执行审计业务的依据和基础,也是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载体,独立审计人员无论承办何种业务,都应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而且确保其合理、有效。这样才能真正约束双方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行使各自的权利,从而有可能避免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发生。
(4)招聘合格的员工,并对其进行适当培训和督导。对大多数审计业务来讲,有很多工作是由缺乏经验的年轻审计助理人员完成的。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要求这些年轻助理人员具备相应资格,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对其培训,并由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对其工作进行适当督导。
(5)遵守职业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必要的程序,确保所有人员都能理解和遵守执业准则,包括审计准则、审计质量控制和职业道德守则等。遵守这些执业准则是杜绝或减少审计人员过失和舞弊,从而避免法律责任发生的关键所在。
(6)认真地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并遵守保密原则。编制完整、正确的审计工作底稿,可以帮助审计人员组织和执行高质量的审计工作。如果审计人员在法庭上为审计工作抗辩,则合格的审计工作底稿就是很重要的关于其行为的证据。同时,审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不能对外界泄露客户的有关事项。
简述审计重要性的判断原则。
(1)重要性的评估需要合理的运用职业判断;
(2)重要性的评估要兼顾审计效果与效率;
(3)重要性的评估要同时结合错报或漏报的金额及其性质;
(4)重要性的评估不能忽视小额错报或漏报的累积影响;
(5)重要性的评估要从财务报表和交易账户两个层次加以考虑。
审计人员利用风险评估程序和项目组内部讨论的手段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请说明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主要内容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主要内容有:
(1)行业状况、法律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
(2)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3)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
(4)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及相关经营风险;
(5)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
(6)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
简述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后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方法。
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后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方法主要有:
(1)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整个过程中识别风险,并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
(2)将识别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错报的领域相联系;
(3)考虑识别的风险是否重大;
(4)考虑识别的风险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简述审计人员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的总体应对措施。
针对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可采取以下总体应对措施:
(1)向项目组强调在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必要性;
(2)分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注册会计师,或利用专家的工作;
(3)提供更多的督导;
(4)在选择进一步审计程序时,应当注意某些程序不能被管理当局预见或事先了解;
(5)对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做出总体修定。
简述审计人员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总体应对措施对其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影响。
审计人员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总体应对措施对其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审计人员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以及采取的总体应对措施,对拟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总体方案具有重大影响;(2)拟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总体方案包括实质性方案和综合性方案。其中,实质性方案是指审计人员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实质性程序为主;(3)当评估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属于高风险水平时,拟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总体方案往往更倾向于实质性方案。
简要说明抽查法、审阅法、核对法、盘点法、函证法、观察法和鉴定法各自的涵义、适用范围,以及实施时各自应注意的问题。
抽查法是从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全部或部分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中抽取一部分为样本进行审查,据以推断总体资料的正确性、公允性的一种方法。
抽查法包括任意抽样法、判断抽样法和统计抽样法三种。
任意抽样法是由审计人员在被审计事项总体中任意抽取一部分样本进行审查。被抽查的部分有可能没问题,而没有被抽查到的部分,则可能正是有问题和错误的地方。
判断抽样法是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和自己的经验进行判断,确定重点,有选择地抽查某一些样本。抽查所得结果是否有效,则有赖于审计人员的实践经验和专业判断能力。
统计抽样法是按照随机原则进行抽样,并使用数理统计方法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性的一种抽样方法。在总体中的每一个项目,都有同等被抽中的机会,防止侧重于某一方面,而忽略另一方面,应当使样本特征尽可能接近于总体。
鉴于抽查法分为任意抽样法、判断抽样法、统计抽样法三种类型,因此,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工作的要求,选用抽查法中适用的抽样法以实施审计。
审阅法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进行仔细审查和详细阅读,以判断这些资料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一种审计方式与方法。
利用审阅法可审查如下会计资料:即,会计凭证(鉴于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故应分别予以审阅。在我国对于外来原始凭证,还应审阅是否加盖“税务专用章”或“财务监制章”)、会计账簿(会计账簿的审阅应重点审阅明细分类账)、会计报表、其他资料(包括内部控制制度、计划或预算、定额、合同、质量检查记录等)。
运用审阅法审计时,应注意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即,合法性——审阅原始凭证所载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合规性——审阅各种账簿启用、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的结转、承前页、转下页、月结和年结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审阅有关错账是否根据更正错账的方法予以更正等。
核对法指在相关的资料之间进行相互对照比较,以认定其内容是否一致,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审计方式与方法。
利用核对法可进行下列核对:即,证证核对;账证核对(核对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主要查其有无漏记、重记和错记);账账核对(为了使核对工作井然有序,需要采用一些符号,如“√、×、?、√?”等等。证证核对为相关凭证之间的核对);账单核对;账表核对( 账表核对还应包括核对本单位与主管部门或下属单位之间的拨款、缴款数额是否相符);表表核对(审计人员在表表核对过程中应认真细致、有条不紊,从而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差错和问题,并为进一步分析奠定基础)。
使用核对法应注意复核和对照的综合运用。审阅法、核对法要同时结合运用,不能截然分开。
盘存法亦称盘点法或实物清查法,指审计人员通过实地盘点来审查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有形资产,如库存现金及其他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的审计方式与方法。
盘存法包括直接盘存法和监督盘存法两种。
直接盘存法是指由审计人员亲自到现场盘点实物,以确定实有数额的方法。
监督盘存法是指审计人员不亲自盘点,而通过对有关盘点手续的观察和对盘点现场的监督,借以确定实物实有数额的方法。
函证法指审计人员为查清被审计单位的某项记录正确与否,通过发函到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进行查对,以取得证明材料的一种调查方法。
函证法包括肯定式函证法和否定式函证法两种。
肯定式函证法亦称正面式函证法或积极式函证法,指审计人员向被审计单位的债务人(债权人)发出询证函,要求收函人证实所查证的人欠、欠人款项是否正确并复函的一种方法。
否定式函证法,亦称反面式函证法或消极式函证法,指审计人员向被审计单位的债务人(债权人)发出询证函,要求收函人证实所查证的人欠、欠人款项是否相符,如相符可不必复函,如不相符则应复函的一种方法。
在审计工作中,需要函证的项目主要有:银行借款和银行存款情况;债权人持有的债券情况;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情况;代销商保管的存货情况以及委托加工材料的情况;应收或应付的抵押款项等等。
运用函证法必须使用挂号信(采用肯定式函证法尚应在函件内加回邮信封及邮资)。
观察法指审计人员亲临审计现场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管理及业务活动进行实地观察,借以查明被审计事项的事实真相的一种审计方式与方法。观察法重点在于认真察看。
运用观察法应当观察的内容是: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经济业务的运作过程。
采用观察法应与盘存法等其他审计方式与方法相结合。必要时应拍摄照片或录像。照片、录像带应妥善保管。
鉴定法指通过物理、化学、技术鉴别等手段来确定实物资产的性能、质量和书面资料真伪的一种方法。
鉴定法是通过观察法不能取证时,可以使用的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