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1 甲方依法享有租赁汽车的所有权,可在车辆上加设甲方标志,可通过合理方式了解租赁汽车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态,有权在提供替代车的前提下召回需要进行正常保养、维修、年检及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等的租赁汽车。
1-2 甲方有权根据《XX租车单》、《服务协议》、《服务手册》及《XX验车单》(以下简称全部租车文件)中任一文件向乙方收取包括租金在内的所有款项。任何款项未在约定期间内结清的,不视为甲方放弃相关权利。甲方有权自双方其他汽车租赁服务过程的未结款项中直接扣除,或依照其他约定方式向乙方收取。
1-3 如租赁汽车在使用中出现超期不还、动向异常、遭受损坏、欠费或其他可能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形,甲方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关系并立即收回车辆。甲方收回车辆过程中如造成乙方及任何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4 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租车信用评级,并依此随时调整各项车辆租赁条件。甲方制定、变更或废止经营政策,有权通过门户网站、店堂公示等媒介平台公布;前述政策规定一经公布即适用于本服务协议;如与本服务协议约定相冲突,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1-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约定情形下承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
1-6 全部租车文件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2-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流程办理车辆租赁(包括续租)手续,在交接车辆时会同甲方工作人员查验车辆、随车设施、设备及证件,车载装备、车况的确认以《XX验车单》为准。
2-2 乙方应依约及时缴纳租金、保证金、交通违章押金等各类款项,自行承担车辆的加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费用,自行负责车上人员及物品安全。
2-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并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住所地、联系电话等,且同意甲方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邮递等任一方式通知乙方即视为乙方收悉全部相关信息。全部租车文件中所述接收通知的方式均以乙方于甲方处登记、注册信息为准。
2-4 乙方依法于甲方同意的租赁期间内享有《XX租车单》中确定的租赁汽车的使用权,不得将车辆进行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租或实施任何超越乙方在全部租车文件项下法律权利的行为。如有违反,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赔偿甲方损失,包括甲方可能获得的租赁收入损失。
2-5 乙方应按照车辆行驶证载明性能、机动车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使用租赁汽车;不得将车辆用于教练车或进行体育、竞赛、抗震抗压等测试以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驾驶或实验;不得装载易燃易爆物品或腐蚀性及具有浓重异味物品;不得利用车辆进行盈利性质的客货运输;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或其他任何有损甲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 乙方应按时将租赁汽车及其设备和各项证件交还甲方。如有设备损坏、证件丢失或损坏情形的,乙方应承担全部租车文件约定的设备维修、证照补办费用、经营损失。如车辆发生损坏,乙方应承担全部租车文件约定的车辆维修费、贬值损失、经营损失等。车辆使用期间如由于非甲方的原因导致车辆被扣押,乙方应承担扣押期间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费用、罚款、停车费、拖车费等,并有义务主动将车辆取回并按时返还给甲方。
2-7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指定时间将租赁汽车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正常保养、维修、年检。租赁期内租赁汽车发生各类机件故障、使用异常或危险隐患、损坏事故的,乙方应立即停车并及时通知甲方,将车辆送至甲方指定维修厂维修。如乙方自行维修或至非甲方指定的维修厂维修,乙方须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用等。
2-8 乙方应就自身的违约行为按双方约定向甲方承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
2-9 全部租车文件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