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升降机租赁合同

时间:2021-08-31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甲方在 工程,租用乙方 台双笼2T施工升降机,型号为: 安装高度 米,租赁形式为包月。

  甲乙双方确认如下事项:

  一、租赁期:暂定 个月,甲方要求乙方在 年 月 日,把设备运进场,乙方设备进场安装调试的时间不超过3天,甲方在设备安装完毕后有2天时间搭马道、防护棚和楼层安全门井并组织进行验收,从第6天开始为设备起租日直至设备退租之日终止。

  二、设备进出场费(含设备运进、运出、维护及拆装费用)人民币壹台。设备安装完毕时(设备进场的第4天),甲方向乙方当即支付此费用的一半,拆装完毕后付清剩余款。

  三、租赁费及两种付款方式:

  1、月租赁费价 (大写: )(台/月);

  2、双方商议支付月租赁费价 (大写: )(台/月)。

  付租赁费方式: 每两月支付一次,支付70﹪,余款工程完成后半年内付清。

  租赁费不足一月按日计算(日租赁费=月租赁费/30天)。

  四、升降机司机:由乙方负责配备 3 人,司机持操作证或实习证明上岗。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班次。

  五、升降机如因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整机无法运行,每超过14小时,扣乙方一天台班费。乙方保证设备月故障率不超过5﹪(月运转420小时*5﹪=21小时)。

  六、双方责任:

  甲方:

  1、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在设备安装完毕后对设备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办理使用登记。

  2、负责对升降机司机进行进场安全教育。负责对电缆线和暂存在地面的井字架和附墙架等物品的看护,如有丢失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