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甲方) (单位全称)
出租人(乙方) (单位全称)
行业确认证书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租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与支付
1.机械设备租赁及租金计算明细表(略)
2.租金计算。机械设备租金每月合计 元(见表一)按合同约定,若是乙方指派操作人员则租金包括工资(见表二),租金每月共计 元。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从机械设备启用日起计算。在租赁期内,若非乙方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停机或停止使用,甲方应按租金标准照常支付租赁费。
3.支付方式:
4.支付时间:
第二条 项目名称、使用地点
项目名称:
使用地点: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 日内,续签合同。
2.租赁期满,甲方继续使用机械,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甲方承诺租赁期不少于 个月,则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少于 个月,按 个月结算租赁费。
3.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日内,设备进场安装。机械设备进场安装完毕,经安装单位自检、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为启用日;甲方通知乙方机械设备停止使用,并拆卸完毕具备机械设备退场条件之日为停用日。停用日须经双方书面确认。
4.由于甲方的原因(如现场施工条件不具备、高压线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造成机械设备验收合格后停机待用或造成验收不合格,机械设备启用日为验收合格时间或组织验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