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租赁合同2016

时间:2021-08-31

  甲方(承租方):(同车人亲自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出租方):加措

  联系电话: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友好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包车内容和时间: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同意向甲方出租 辆证照齐全并且整车运行情况良好的正规旅游车 ,车辆型号: ,座位数: 个,车牌照: ,司机: ,身份证号码: ,驾驶证档案号: (在副证上的号码),保险证号码: 。

  2.甲方一行租车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预计),共计 天(预计),租车车费 元/车,每车乘客 人(不含司机),不足整天按整天计算;甲方包租乙方车辆及驾驶服务完成全部行程。

  3.具体行程见附件 编号为:20130*****

  4.付款方式: 包车总费用为:¥ (人民币 元整)。甲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向乙方支付¥ ( 人民币 元整)作为承租本车辆的订金(加措 建设银行拉萨宇拓路支行4367 4240 5763 0107 560)。在合同签定后行程开始的前一天,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包车总用的 %,即¥ ( 人民币 元整)作为预付款,安全返回拉萨的当天,甲方向乙方付清余款,即¥ ( 人民币 元整)。

  5.行程不能私自改动,更改行程须甲、乙双方同意,私自改动,合同自行作废。若甲方要求改变路线和景点且发生天数和里程的增减变化,按每公里 ¥ 元核算相应的租车费用增减额。

  6.甲乙双方不得在车辆租期内私自搭乘人员(特殊情况:急救人员和部队人员除外)。

  7.非驾驶员出现意外情况,甲方不得私自驾驶车辆。

  8.若因司机或其它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造成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乙方协助甲方处理相关事宜,甲方自愿购买自助自驾旅游意外保险,按自助自驾旅游意外保险相关条例进行赔偿,甲方不再另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