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和乙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就乙方向甲方出租核载39人的空调大客车或公交车,作为甲方村民至上江小学接送的专用车辆,本着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标的
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要求的空调大客车或公交车,要求一人一座位,每座位有安全带,以按本合同规定提供接送服务。
二、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准时支付合同期限内所有租车费用给乙方。
2、甲方应指定适当位置提供给租赁车辆临时停放,方便上落。
3、任何时候不能要求乙方从事违反《交通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甲方因特殊原因更改或增加接送时间段或班次,需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知会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并协商好相关费用之后,方能调动车辆,乙方协助操作。
5、甲方不因租赁车辆而需承担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交通安全责任。
乙方责任:
1、保证本专线运行方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相关政策方面由乙方承担解释责任。
2、保证为租赁车辆配备具有驾驶执照和良好驾驶经验的司机,司机为乙方员工,乙方对其司机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3、保证租赁车辆证件齐全,车况良好,适于营运。同时,根据双方确定的运行方案,保证租赁车辆的安全准点,如无特殊原因,班车不得迟到、早退,如迟到、早退一次甲方有权扣除本月租车费用人民币50元。
4、乙方不得在甲方用车期间无故停开班车,否则,停班一次甲方有权扣除本月租车费用人民币100元(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