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各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车辆
1、租赁车辆基本信息
租赁车辆详情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交付的租赁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出租人所有;
(2)已在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已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应保险;
(4)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5)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第二条 租赁车辆的用途
承租人承租租赁车辆的用途应当为日常自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非法营运活动,具体用途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承租人承租租赁车辆的期限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承租人如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前向出租人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
第四条 租车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车费用包括租金、增值服务费、超时费、超程费及约定的其他费用。租车费用标准及租金支付方式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支付的租车费用不受国家或本市采取的限行措施影响。
3、承租人应当在还车时一次性结清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租车费用。
4、出租人应当在收取租车费用后及时向承租人开具符合规定的等额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