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电梯轿厢设置看板媒体(以下简称“看板”)、刊发广告一事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共同执行:
第一条 租赁地点
甲方同意将 市 区 花园(大厦/小区)共 部电梯租赁给乙方设置看板,刊发广告。
第二条 设置方式和范围
1、看板设置于电梯轿厢壁上(超薄型,厚度不超过2CM、长度:、宽度:;),用粘贴或敷膜方式贴在轿厢壁上,共三面(左、中、右),
2、采用进口美国3M技术贴敷在电梯厅门上;
3、电梯轿厢(面向电梯门及出梯门时目光所能触及的轿厢壁)。
第三条 设置内容
1、公益广告(包括社区文化建设、公民道德规范、防火、防盗知识、保健小常识、生活小窍门等);
2、商业广告(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的规定,不得发布不宜单位、社区和家庭的广告,更不得发布影响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广告);
3、每期左、右两块展板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所占版面的比例为4(商业广告)∶3(公益广告)。
第四条 租赁时间
合同期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租赁费用
每部电梯每年度(12个月) 元,电梯共 部,每年度电梯租赁费共计 元;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为甲方免费刊发精神文明建设及防火、防盗等方面公益性广告,由乙方负责投资;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租赁费按年支付,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 双方权责
1、甲方责任:
(1)保证本合同签订的电梯由乙方独家经营,在合同期内不允许第三方在电梯轿厢安装同类型的广告宣传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因经营权而产生的纠纷或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或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