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摘要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梅州市明珠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冶炼公司)。
评估目的:本次资产评估是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明珠冶炼公司股权提供评估基准日时有关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范围:委托方指定用于本次评估目的的明珠冶炼公司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相关负债(详看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评估原则: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原则。
主要评估方法:成本法。
评估基准日:2003年4月30日。
评估结论:经对委估资产进行评估、测算,评估基准日2003年4月30日,明珠冶炼公司的总资产账面值为人民币141,229,148.75元,调整后账面值为人民币141,238,290.99元,评估值为人民币142,891,618.87元,增幅1.17%;总负债账面值为人民币99,386,575.20元,调整后账面值为人民币99,395,717.44元,评估值为人民币99,395,717.44元,增幅0.00%;净资产账面值为人民币41,842,573.55元,调整后账面值为人民币41,842,573.55元,评估值为人民币43,495,901.43元,增幅3.95%。(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清查评估明细表)。
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在2003年4月30日至2004年4月29日内有效。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其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广东联信评估有限公司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定代表人:陈喜佟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熊钻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邝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