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咨询服务市场是本世纪初兴起的。它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但并未未完全市场化,部分职能仍由政府控制,如“确认和备案”制度。中国的矿业权评估是应政府的需要而产生的。改革开放之前,几乎所有的矿产勘查的原始投入都是国家出资的,成果无偿地提交工业部门开发利用。自从中国设立了矿业权之后,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所查明的矿产资源实行了有偿出让,在国家将矿权出让给企业时,企业要获得矿权必须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那么按什么标准向国家缴纳价款呢?国家不能自主决定价款的数额,须通过市场来确定,由此而产生评估需求。由中介机构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然后经政府确认。矿业权评估机构是将矿业权作为矿产资源的市场价值评估的。
而西方是由于市场需求而产生的。上世纪80年代,随着国际上矿业开发的热潮,矿业融资机构感到对矿业项目的审查需要统一的标准,于是委托矿业协会编制准则,如加拿大的NI43-101国家标准(矿产项目披露准则),澳大利亚的VALMIN(矿产、石油资产和证券技术评价与评估独立专家报告准则),南非的SAMVAL(南非矿资产评估准则),以及英国、美国的相应准则。它们是应市场需求和证券交易机构及银行的要求而产生的,用于规范矿资产融资行为的国家标准。这些评估标准基本上都是上世纪末或本世纪初定形的。
由于中、西方矿资产评估产生背景不同,评估的委托实体也就各异。中国出让矿资产项目评估的委托实体是政府(国土资源部的资源储量司,或各省、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相应的处),对于企业间转让项目政府没有任何规定。西方的委托实体一般为(股票)发行人;他在证券市场上披露矿资产项目信息时需要附带“技术报告”,在加拿大这种报告必须有矿业咨询公司的QP(具有资质的人)按照NI43-101标准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