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背景】
20XX年XX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令公众期待的中国现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综合性的统一法律《社会保险法》,并于20XX年7月1日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及争议处理程序,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处罚力度以及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等重大变化,上下班遇车祸或不再算工伤;因工作原因而打架所所致伤害或认定为工伤。
针对不同的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用人单位该如何选择不同的社会保险?
怎样控制和合法转移工伤责任,降低用工单位的风险?
《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将产生哪些重要影响?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两年半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后,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于20XX年9月14日起施行。该解释将对企业和个人带来深远影响。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
(一)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显著变化
1. 关于社保损失赔偿的如何收案及审理原则
2. 关于劳动者被迫辞职可获赔偿金案件的受理范围及审批原则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变化
1.主体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出资人可以列为当事人的条件
2.挂靠经营的,营业执照借出方为当事人的情况受理
3.关于追加当事人的法院自主决定权
(三)劳动关系的泛化--突破了劳动关系的唯一性
1.已经退休人员,只能建立劳务关系的定性
2.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人员、被放长假人员劳动关系的变化
(四)举证责任的调整
1.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变化(劳动者主张加班的举证责任的强化)
2.如何区分和理解员工与单位举证责任的转化
(五)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效力
(六)仲裁逾期案件的处理(七)终局裁决的澄清
(八)司法解释三与各地高院的指导意见的关系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法》重点、难点权威解读
关于《社会保险法》最新立法趋势分析及新政策立法方向解读;
2、关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介绍及立法目标介绍;
3、现行五大社会保险: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等保险的新要求及新规定;
4、即将有重大调整的几项社会保险新变化:如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5、员工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有什么关系?
6、员工退休时享受的社保待遇有否新变化?
7、新《社会保险法》跨地区就业缴费年限如何累计计算?
8、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9、新《社会保险法》试用期间社保缴纳规定;
XX、员工不愿意买社保或员工自愿降低投保基数,并与单位签有协议的情况下,该协议是否有效?
XX、新《社会保险法》下如何正确的计算工龄?
12、新《社会保险法》下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三部分:《工伤保险条例》解析与工伤处理实务操作
(一)、(工伤保险条例)权威解读
1、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参保范围的最新规定;
2、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新规定;
3、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对劳动能力鉴定的最新规定;
4、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最新规定;
5、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不参保单位法律责任的最新规定;
6、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专家权威解答。
(二)、工伤处理实务操作
(1)、工伤事故与工伤认定
1、工伤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2、如何认定工伤赔偿责任人主体?
3、如何理解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4、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5、违章作业导致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6、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7、那些情况视同为工伤?
8、职工因工陪酒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2)工伤事故与工伤保险待遇
1、哪些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哪些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2、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
3、单位能用商业保险赔偿职工工伤待遇吗?
4、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出现竞合怎么办?
5、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可享受那些待遇?
6、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7、职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培训对象】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及主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会干部及相关人员。
【讲师简介】
XX,劳动法、公司法资深执业律师、高级培训师,南开大学、英国苏塞克斯大学(University of Sussex)、澳洲弗林得斯大学(Flinders University)硕士。
现担任天津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专业委员会理事,洪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天津广播电台”劳动合同法解读栏目特约嘉宾,《每日新报》、《今晚经济周报》特约作者。
洪文律师事务所是天津市首家以劳资法律关系服务为主的专业型事务所。本所围绕劳资关系法律调整这个核心,为天津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劳动法律咨询、劳动仲裁案件,为顾问单位提供劳动法的培训,劳动合同审核、规章制度的完善及劳动人事方案规划方面的专项人力资源法律服务。
曾先后为XXXX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培训单位:XX律师事务所
时 间:20XX年3月17日(周四) AM 9:00---12:00 PM 1:30--4:30
费 用: 880元 / 人 (含听课费、材料费、午餐费、茶点费)(3人以上9折优惠)
培训地点:社会主义学院 (南开区鞍山西道340号 百脑汇旁边)
网 站: E-mail:
联系电话: 传真:
法务部: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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