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5月15日
一、“5.7”交通肇事案侦办情况
5月7日20时08分许,肇事者XX(男,20岁,XX师范大学体育系学生)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浙XXXX)与XX、XX分别驾车到西城广场看电影。在途经文二西路南都德加西区路段时,XX驾驶的车辆撞上由南向北行走在人行横道上的XX(男,25岁,户籍所在地XX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创业路1号9幢-2,XX依赛通讯公司员工),造成XX死亡。
事故发生后,我局交警部门迅速开展了现场勘验等调查取证工作,很快查明:肇事者XX在交通事故中,有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且在驶经人行横道时未对行人采取停车或减速让行的措施,已涉嫌交通肇事罪。5月8日,我局依法对其执行刑事拘留。
根据依法收集的相关证据,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公安交警部门认为,XX驾驶机动车在通过设有限速50 公里/小时标志的路段时超速行驶,行驶中未注意行人动态,且行经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人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第1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之规定,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了“5.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XX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受害方XX无责任。
根据连日来侦查工作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获取的有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6条之规定,我局于5月15日对犯罪嫌疑人XX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二、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是关于70码的问题
在事故调查的初始阶段,交警部门在向媒体通报事故情况时,引述肇事者和同伴关于70码的说法,是不严谨、不妥当的。对由此造成的误解,我们表示歉意。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行驶的实际车速应当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准。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二是关于XX是否“飙车”的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获取的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视频资料和鉴定结论,在本起交通肇事案中,XX有严重违法超速行驶的行为。
对城市道路发生的飙车、非法改装车上路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我们将始终坚持依法严管重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三是关于对犯罪嫌疑人XX不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逮捕的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所收集的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XX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于今日以XX涉嫌交通肇事罪向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最终,XX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
四是关于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中能否做到依法公正的问题
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公正办理。至今,我们没有发现有办人情案、办关系案或其他徇私枉法的情况,也没有收到这方面的情况举报。我们真诚欢迎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只要有任何徇私枉法的情况,将坚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