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权移送管辖用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1-08-31

  依职权移送管辖用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移送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裁定移送的,可以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