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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一、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二、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对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五、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侵犯当事人权利的行为,有申诉、控告的权利。
义务:
一、 违法嫌疑人员对办案人员的询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二、 受害人、证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三、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逐页签名或捺指印。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和实施广告登记、市场登记行为及其他许可、确认行为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权利的正确行使,并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当事人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如实申报材料。
一、当事人的主要权利:
(一)选择权:有权自主选择申办企业(市场)的类型、营业场所、字号名称、经营(业务)范围等事项,决定投资方向、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设立等内容。
(二)知情权:有权了解办证照的程序、条件、时限和收费标准,在法定期限内询问办照结果,有权了解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查阅权:对经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个体商户的登记档案,有权进行查阅和按规定复制相应的信息资料,交纳有关费用。
(四)救济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企业(公司)、个体登记和广告登记、市场登记等行政许可、确认行为和不作为不服的,有权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申诉控告权:对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公司)、个体登记、市场登记等行政许可、确认行为,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发现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举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