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书,是在唐代才有的。但《全晋文》卷一六五竺僧度《答杨苕华书》:“杨氏,长别离矣!万世因缘,于今绝矣!,卿年德并茂,宜速有所慕,莫以道士经心,而坐失盛年也。”(严可均《全上古秦汉三国六朝文》)竺僧度,半路出家,类似《红楼梦》中的贾宝玉弃了已婚的薛宝钗,真个当和尚去了——写信给以前的妻子,声言解除夫妻关系,劝杨苕华趁青春年少,另嫁如意郎君。钱锺书说此书“略类旧日登报之偏面或单边‘离婚启事’”。(《管锥编》)这算是文献中找得到的休书的雏形。休书在唐代称作“放妻书”,有固定的格式。
汉代的婚姻制度虽然赋予妇女离婚的自由,但同时也给予丈夫更大的休妻特权。丈夫无须任何法律手续,只要写一纸“休书”,责令妻子离开夫家,他们的夫妻关系,就算解除了。中国古代用于休妻的“七出(七个条件)的规定,最早就形成于汉代。七出是: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上恶疾。男子七出的特权,不仅是自私的,也是极不人道的。特别是其中的“无子”和“有恶疾”两条,丝毫不关妇女的品质问题。
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是结婚时贫穷,后来富贵的。
允许男子单方面离婚.丈夫享有离婚的特权,确切地说,是休妻的特权.这种离婚以丈夫及其父母的意志为转移,不比经过诉讼程序.只要丈夫一方有意思表示,写封休书就行,这种主义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律中都有反映.从历史发展开看,奴隶社会的形成,就是夫权战胜母权的结果.男子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男女结合后,女子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均属于丈夫所有.因此,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离婚是丈夫的特权,妻子则无离婚权.中国古代的"七出"制度就是典型的 专权离婚主义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