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规模企业审计报告对内控制度的考虑

时间:2021-08-31

  摘 要:该文从《会计法》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出发,阐述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对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性。指出小规模企业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实务中对内控制度审计的实际情况,对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测试、评价的有关规定,提出小规模企业内控制度评价结果对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观点。

  关键词:小规模企业;内控制度;审计;影响

  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了四种审计意见类型。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必须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下发表审计意见,审计意见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要做到真实、完整,所谓真实就是会计报表反映的经济内容真实,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就是企业所有的经济业务必须纳入会计报表体系,而完整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必须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良好执行。由此可见,企业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对注册会计师正确发表审计意见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在小规模企业普遍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有的根本没有内控制度的情况下,更要重视内控制度对审计意见的影响,以规避审计风险。不少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务中采用回避方式,不对内控制度作深入地研究与评价,只是做一些形式上的工作底稿,以应付复核和检查,在对企业内控制度根本没有实质测试的前提下发表审计意见,意见类型主要是无保留意见及保留意见,很少有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本文就此提出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