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某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
【案情回放】
因甲要离职,其要求某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具体如下:
离职证明
兹证明甲为本公司 部门 职位员工,其身份证号码为 ,其于 年 月 日向公司申请离职,离职生效日为 年 月 日,离职生效当天社会保险停缴并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上述证明是否规范,是否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具体证明吗?
【律师说法】
(1)上述证明不规范,也没有按《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作出详细的证明内容。笔者重新制定了一份离职证明,具体如下:
离职证明
兹有原本公司员工 (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进入本公司 (某部门)担任 职务,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于 年 月 日申请离职, 年 月 日离职生效,本公司己于离职当天停缴其社会保险,结清其所有工资待遇,并己办完其辞职手续。截至离职当日,其在本公司己工作了 年 个月。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2)上述证明具体说明了甲的身份证明及其入职公司的时间、职位、所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及离职日期,最后还说明甲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符合《劳动合同法》50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律师提醒】
(1)《离职证明》对于用人单位的意义有:
①为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是原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违反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离职证明》是新用人单位了解新进员工工作经验及能力等情况的主要书面材料之一;
③《离职证明》是审查新员工有无与其它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为《劳动法》第99条及《劳动合同法》第91条都规定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它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它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④《离职证明》上明确己办完辞职手续及结清所有工资待遇,以防止辞职员工以各种理由要求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