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外资企业”、“国内正规企业”录用签合同时,需要求职者提供以前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才能入职。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只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便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随着劳动用工制度和人才人事工作的改革,人才合理流动越来越频繁,这种流动也得到国家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但人才流动的前提必须不侵犯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能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优秀的人才要离开原单位,到新的单位工作,必须在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后,才能与新的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同样,用人单位要录用人,必须确认他解除了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后,你才可以录用,否则就是非法用工。如果被非法录用的人,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录用单位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离职证明是指员工离开原单位时,由原单位所开具的关于该员工受雇情况的证明。离职证明可以由本人在离职时向单位人力资源部申请开具,人力资源部可以证明员工的受雇日期、担任职位、离职原因等信息。
离职证明有什么用?
离职证明通常是为了证明员工已经和以前“用人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为避免人事纠纷而开具的证明。
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凭据,也是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重要资料。
没有离职证明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所以,单位应当给你出具证明,并办理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单位没有给你办理社会保险的,应当给你补办。
单位拒绝办理以上手续的,你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单位由此给你造成损失的,你可以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