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风险

时间:2021-08-31

  离职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实务中,因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的争议时发生,本文从实务角度进行分析,供HR参考。

  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出具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务中,多数用人单位因担心承担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离职证明。

  二、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主要有二类:一是新的用人单位决定招录劳动者时,因其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可能失去新的工作机会,减少其工资收入。二是基于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三、劳动者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开具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以此为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是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绝出具离职证明,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