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形式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还在为写合同苦恼吗?其实写合同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下面是关于借款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合同法》规定立此合同,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质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自己名下(有处分权)的,牌照号_____,发动机号_____大架号______。向乙方作质押。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______(大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借款月利息____%,月综合费用____%。
第五条借款期限_________月,即由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的来源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保证条款
1、甲方到期不能偿还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甲方到期如数偿还了乙方的借款及利息,综合费用时,乙方将质押物退还给甲方。
2、甲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用于非法活动。
3、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第八条双方自愿通过公证处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公证费由甲方(借款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借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息和综合费用,逾期3天以内的,按5日收利息和综合费用。逾期十日不还借款,按照本合同月利息及综合费用乘2,承担违约责任。
2、借款合同到期后,没有按时偿还乙方的借款,也没有提前和乙方协商续签借款合同和续交下月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乙方可凭本合同和公证书对质押物进行处分(销售)以偿还借款,利息和综合费用。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不的提出异议并承担乙方因借款合同引起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起诉费,执行费,交通费等费用。
3、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它条款,应经双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丛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借方(甲方)
地 址:
借款方(乙方)
地 址:
签订地点:
鉴于乙方因不能如期偿还月日在甲方所在地项下的借款元(大写:,乙方向甲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甲方审查同意乙方延期还款,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乙方根据原合同应向甲方借用的资金借款人民币元(大写,应于截止到年月日止,上述借款未偿还金额写:元整),现约定延期到年月次性还清。
二、借款利率与利息
1、延期后的借款利率与利息,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2、从延期之日起计息按季结息。
3、延期还款期届满时,当期利息与本金一并清偿。
三、延期后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以有关事项及按原合同约定定条款执行。
四、延期借款合同补充条列
1、原合同借款形式:
原合同签订地点:
2、如借款期之日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主动还清全部款项,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起诉。
五、借款方(乙方)承诺与保证
本人乙方 月息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本人放弃对此的抗辩权利并同意承担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时,将争议交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并愿意承担借款人所指出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它乙方未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并愿意承担违约的相关法律责任。
六、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出借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任何异议。
七、本协议与原借款合同内容有冲突以本协议及原本协议没有涉及的内容按照原借款合同执行。
八、保留原借款合同,原借款合同与延期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姓名、盖章):乙方(姓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的通知》文件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磋商,就甲方在乙方办理协议存款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特别承诺
1、甲方承诺本合同下的存款本金是该方合法所有的资金,依法可以用作本合同下的协议存款,订立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行业监管法规、规章、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2、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协议存款资金不会用于与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在办理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的授信业务时不会用于以下用途:
(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3、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者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任何企业、组织、个人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包括冻结、扣划、延迟支付本金和利息等损害甲方协议存款利益的措施和行为。
第二条 协议存款期限
1、协议存款的期限为_______月,自甲方存款到账日起算。
2、协议存款起讫日期详见本合同项下乙方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第三条 存款账户、存款时间、存款金额及存放地点
1、甲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在乙方开立存款专用账户。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可以选择于任意工作日内,向该账户内存入协议存款,该等协议存款应满足的条件有:
(1)单笔存入协议存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_______元(¥_______元)。
(2)在上述期限内,甲方在乙方存入的协议存款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元(¥_______元)。
3、上述协议存款存放于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的分行,具体地址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 协议存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按固定利率计息,年利率为_______ %(固定利率),该利率在协议存款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五条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1、甲方的资金划拨到达存款专用账户当日内,乙方应为甲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壹份,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存款起息日为划拨资金到达甲方存款专用账户之日。本合同项下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须特别注明“协议存款”和“按 年 月 日 公司和 银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协议存款合同条款执行”字样。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依法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变更为“单位定期存单”后,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用作甲方向乙方或第三方办理融资的融资质押物。
第六条 利息计算及还本付息方式
1、甲方存款资金到达甲方存款专用账户之日为起息日。
2、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协议存款利息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定期存款计息的规定,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计息期为整年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数×年利率。
(2)计息期既有整年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数×年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3)协议存款的日利率计算公式为:日利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协议存款年利率/360。
3、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还本付息:
乙方按年向甲方支付利息,每年与起息日对应的同日为付息日,存款到期日乙方向甲方返还本金和支付剩余应付利息。若付息日或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顺延期间,本金及利息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利息支付以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在本条第(四)款约定的账户。
4、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息的汇路如下:
甲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汇路调整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 取款条件
执行本合同取款时,甲方应依法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凭证(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或单位定期存单)、预留印鉴、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取款证明书,甲方应对上述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乙方依法对上述文件
依照银行结算制度要求进行核验,如核验无误,将甲方所取款项依法划付至本合同约定的账户。
第八条 提前支取
1、除非出现本条第2款情形,甲方不得提前支取,乙方亦不得提前偿还。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甲方发生监管部门认可的流动性风险,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协议存款本息。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前支取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存款本金及提前支取日前的利息偿付甲方。
3、在提前支取的情况下,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按协议存款起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期限不足壹年的,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已按协议存款利率多支付的利息从甲方本金或未付甲方的利息中扣除。若甲方仅提前支取部分存款的,则提前支取后的其余部分,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利率仍按本协议约定利率执行。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及挂失处理
1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甲方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或单位印鉴遗失、毁损,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且必须持单位公函,向乙方申请挂失或变更。乙方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应在七个工作日后配合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 特定事项的通知及合同的解除
1、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确需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详细说明材料:
(1)连续3个月资本充足率不达标。
(2)连续3个月存贷比不达标。
(3)不良资产率连续3个月超过5%。
(4)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调低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
3、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特别承诺”的条款。
(2)乙方出现本条第2款所列情形后连续3个月仍无改善的。
(3)乙方被主管部门接管、托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等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况。
(4)乙方拖欠偿还到期利息超过五日的(确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的除外)。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特别承诺”条款,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5、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相对方时起,本合同解除。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本金及截至支付日当日的应付未付利息。若存在违约金的,也应一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