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
清理规范所涉及工作点多面广,任务艰巨,在推进过程中一定要突出重点,注意方法,有的放矢。
(一)要搞好核查摸底。核查是清理规范的首要环节。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查阅统计资料、机构编制审批文件、人员招聘调动手续、工资统发表格等,对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进行认真核查,摸清单位职责变化、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经费来源、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以及实所有人员情况,做到底数清、数据准、资料全。各事业单位要如实填报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核查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各单位报的数据信息进行审查汇总,确保真实准确后于12月10日前报编办审核。县编办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逐一核对每个事业单位的信息数据,确保信息全面、准确、真实。
(二)要认真清理机构编制。在认真核查、摸清机构编制和人员底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进行清理。一方面要做好清理机构工作。主要采取“撤、并、转”等方式,加大事业单位机构整合力度,优化布局结构。“撤”就是撤销一批,对批准设立1年以上,现无工作人员或只配备了少量工作人员,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等情形的事业单位,坚决予以撤销。“并”就是合并一批,对因主管部门撤并或职责调整、职能相近的事业单位,下决心进行调整整合。“转”就是转企改制一批,对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事业单位,加快推进转企改制。另一方面要做好清理编制工作。在规范机构设置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编制进行清理。凡撤销的事业单位,编制予以收回。调整整合后新组建的事业单位,要本着精简原则重新核定编制。对于职责任务萎缩或长期空编较多的事业单位,要相应核减编制。对部分社团组织使用的事业编制,按照改革要求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予以清理。
(三)要规范机构编制。一是要规范事业单位名称。事业单位名称要体现机构地域位置、隶属关系和业务属性,与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有所区别。除部分现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能再称局、处、办,现有不符合规定的要进行规范。对事业单位加挂的牌子进行清理,原则上一个单位不能挂两个或两个以上牌子,因工作任务增加的,应通过变更职责或名称的方式予以解决。二是要规范职责任务。科学准确地界定职责任务是划分事业单位类别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党委、政府、编制部门文件为参照,进行规范和界定。未明确职责任务的,要予以合理界定;职责任务发生变化的,要重新予以规范。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凡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要予以取消。职责调整后,工作任务不足的,要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主要承担公益服务同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将生产经营职能剥离,转为企业或交由企业承担。三是要规范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要根据职责任务、发展规模和服务范围,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做到少用人、多办事。对目前暂时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编制只减不增。从事公益服务、职责任务较重、编制明显不足的要重新核定。涉及编制调整的,不同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之间不得逆向调剂编制。按照既管总量又管结构的要求,合理确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比例,着力优化人员结构。
(四)要清理实有人员。各单位要对现有在编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清查没有任何手续长期旷工且去向不明人员;虽经批准请假、停薪留职、出国、脱产学习等,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人员;未经批准出国、脱产学习等擅自离岗人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未开除公职却长期不上班等等人员。对于这几类人员,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对仍不回单位上班的,要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县纪检监察、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加大人事纪律监察处理力度,切实纠正这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