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1-08-31

【热门】劳动合同模板集合8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

  单位所有制性质: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工人)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_________(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_________为农民轮换(农民合同制)工人。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或熟练期_________个月。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即终止执行。

二、生产(工作)任务

  1.在合同期内,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到_________车间(部门)从事_________生产(工作)

  2.甲方对乙方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需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提出如下要求:

  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遵照国家有关本行业职工的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改善劳动环境,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特殊工种需要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四、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和政治待遇

  1.乙方在试用期或熟练期内的工资待遇与同工种固定工相同;试用期或熟练期满后的工资待遇,高于本单位固定工。定为_________级 _________元。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均与固定工相同。合同期满或经甲、乙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按乙方工作年限(农民轮换工年出勤满250 个工作日、农民合同制工人年出勤满270个工作日)每满一年由甲方加发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

  2.乙方的劳保用品、福利待遇、生活补贴等与甲方同工种固定工的标准相同。

  3.乙方工作满一年以上需要探亲,可享受15天(包括路程在内)的探亲假待遇,工资照发,路费报销。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负伤、致残、死亡的待遇,按下列规定处理:

  (1)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工医疗期以三个月为限,医疗费和停工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与固定工相同。病愈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或停工医疗到期尚未痊愈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因停工医疗到期尚未痊愈被解除合同的,企业发给两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乙方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生活费。医疗终结(一般以六个月为限),经医院证明,并经甲方所在地的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的,由乙方户口所在地的县或乡送回原所在村安置,由甲方按有关政策规定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3)乙方非因公死亡,甲方一次发给两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并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三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救济费。

  (4)乙方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回乡安置后死亡的,由甲方一次发给三个月本单位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并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时止。

  (5)乙方患病的医疗和生活待遇,按照甲方固定工的办法处理。

  5.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是职工队伍的一部分,政治上应与甲方固定工一视同仁。

  五、合同的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的;

  3.乙方触犯法律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4.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整顿期间的。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经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经甲方同意,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劳动纪律和奖惩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完成生产任务;

  2.乙方对国家、企业作出贡献或违反劳动纪律、国家政策法令,甲方亦比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企业规章,给予乙方奖励和惩处。

  七、户口、粮食关系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农民身份不变,户口、粮食关系不转。

  八、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终止和解除。其中一方确有适当理由需要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征求对方同意。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给予赔偿。

  十一、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有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乙方所在乡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劳动合同 篇2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 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被特区内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但公务员或者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除外。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特区内招用员工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第六条 本条例由深圳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补签;对拒不补签的,劳动部门按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依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条 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签字,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生产(工作)内容;

  (二)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纪律;

  (五)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七)违约责任;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员工按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一)固定期限;

  (二)无固定期限;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深圳户籍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性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五年,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明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对技术、业务有特别要求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员工又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或者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由劳动部门按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下列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门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依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五条 因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造成损害后果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中的无效条款经双方协商修改后,双方当事人应予履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生产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单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