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雇佣合同集合5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雇佣合同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甲方:xxxxxxx医院
乙方:
xxxxx医院(甲方)与应届毕业生(乙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必须遵守医院和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业务院长及科主任的领导下工作,对病人热情周到。
二、乙方必须坚守医院所分配的工作岗位,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好相关工作任务。
三、乙方在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件前不得单独从事执业活动,必须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工作。
四、待遇:(1)月工资按( )元;
(2)可享受科室的相应绩效奖励工资。
(3)享受医院正式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
五、乙方上岗后如果做出有损医院形象行为或违犯医院规章制度或有违法行为,产生不良影响者,甲方随时有权将乙方
解聘,乙方若不愿意在医院继续工作者,必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写出书面辞职申请,经甲方同意并办理医院相关科室的手续后方可离院,终止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定时间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甲方:xxxxxx(盖章)
法人签字:
乙方(签字):委托人签字:
年月 日
甲方:
乙方:
甲方拟有偿聘用乙方为兼职会计,乙方愿意受聘。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此进行了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聘用期限和工作方式
1、乙方受聘为甲方兼职会计的期限为一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工作内容为账务处理。
2、乙方工作方式为兼职,无须在甲方办公场所坐班,乙方偶尔要求坐班的除外。
二、双方联系方式
为便于工作,双方现将联系方式告知如下:
1、甲方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
2、乙方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指定 为紧急联系人,紧急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
3、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均属有效,其中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方式自发出传真、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快递方式、信件方式于送至本合同列明地址或在此遭到拒收时视为送达。一方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当告知对方,否则对方可以变更前的信息为准。
三、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责令改进。
3、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乙方的酬劳,事先预付或事后报销工作费用,并在业务量增加时与乙方协商调增乙方酬劳。
4、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兼职工作的条件,并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约向甲方收取服务酬劳,并报销工作费用。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兼职工作的条件,并予以支持和配合。
3、乙方应尽力向甲方提供良好的服务。
4、乙方应当接受甲方对其服务的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切实改进。
5、乙方在其工作中应当尽量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保守甲方的秘密。
五、酬劳
1、酬劳标准:人民币 元/月。
2、支付时间:合同期限内按上述标准,每月底前一次性发放下月酬劳。
3、支付形式:现金、汇款、转账均可。
六、工作费用
项目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市内交通费、市外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合理差旅费用及打印复印费等合理办公费用(如有),根据具体情况由甲方先行支付,或者由乙方先垫付后报销。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续订
1、需要变更本合同时,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
2、本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双方就是否续订进行协商。双方均同意续订的,亦应在此期限内完成签署事宜。
3、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双方做好交接,本合同即提前终止。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案情简介
原告崔某以在淄博某建材市场为各商户提供装卸劳务为业。20xx年5月5日中午12:30许接被告谢某电话去被告仓库装货。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原告下车时不慎受伤致右脚踝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后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0000元。在诉讼中,原告脚伤被鉴定为9级伤残并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37000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接受委托后,刘律师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查找了包括《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之辨析与建构》在内的大量关于雇佣关系方面的学术文章,并与康桥淄博同事就该案进行了深入探讨。有人认为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人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雇佣关系的解释和处理不明确,而且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精神,是否构成雇佣关系要由用人单位举证,法院有可能最终认定雇佣关系成立并判令被告赔偿。
刘律师则结合本案案情及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通过对搜集的学术论文、现行法律规定等材料综合分析,认为该案中的原告系流动于淄博某建材市场的没有特定雇主的众多劳务工之一,每天在市场上自主承揽装卸劳务并为不特定的商铺服务,服务结束即行报酬结算走人,可自主再为其它商铺提供类似服务,其与被告之间仅是基于《合同法》调整的纯粹经济合同即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并受用人单位管理、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并遵守其规章制度的雇佣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定作人,不应对原告作为承揽人在从事劳务服务时的自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确定代理思路后,刘律师于庭前向法庭提交了基于自己代理观点的民事答辩状,同时向法庭提交《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通知法庭通知建材市场其他5个业户出庭作证,进一步佐证自己观点。同时,庭前与承办人进行了电话沟通,为案件审理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裁判结果
在法庭调查时,法庭主要围绕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及原告损失情况两个争执焦点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通过对原告的法庭询问查明:原、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和固定工资;被告每次装卸货物时电话通知原告,原告带几个人、带谁去装卸货物由其自己决定;被告按装卸货物的多少支付其报酬,一般都是当天结算;原告除了给被告装卸货物外,也给其他客户装卸货物,同样是按照货物的多少获得报酬。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以自己的体力劳动获得报酬,被告以不特定的提供劳务人为给付对象,按照货物数量支付报酬。当被告有货物需要装卸时,被告打电话找原告装卸货物,双方即以默示方式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习惯仅是双方合同成立的一种便利条件,并不是事实雇佣关系的形成。在这一合同中,原被告双方仅就临时装卸货物达成协议,至于原告及其他人如何分工装卸货物,均由其自己确定,被告仅按货物的数量一次性支付报酬。
原告提供劳务的行为不受被告意志的左右,无须服从被告的监督管理,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形成人身依附关系,货物装卸完毕并给付报酬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终结。因此,原被告之间并非雇佣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作为雇主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37000元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淄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供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和与被上诉人谢某的通话录音支持其上诉请求。
在二审开庭时,刘律师就上诉人出庭证人和录音证据的瑕疵提出异议,并就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进行更加全面的阐述。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构成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约束的承揽合同关系。上诉人是在承揽的???卸工作中受伤,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定作人,不对上诉人作为承揽人的自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并最终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容易混淆并难以区别判断的三种法律关系。本案的代理思路和法院的判决理由为以后代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