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雇佣合同书并保证严格履行。
一、雇佣岗位
第一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学历、能力、任职条件,聘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第二条 雇佣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岗位,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薪酬待遇按调整后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二、合同期限
第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新聘人员包含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乙方工作时间为:在合同期内以完成甲乙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为准,在工作时间内从事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之外的事不产生加班费用或其他补贴。
三、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享有法律赋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一切合法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关法律所要求的一切义务。
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的工作报酬,保障乙方应享有的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乙方享有法律赋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一切合法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关法律所要求的一切义务。
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散布有损于甲方声誉的言论,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及的绝密、机密信息;不得以所雇佣身份从事商业性活动,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之间或间接谋取本合同规定以外的权益;在合同期内不得从事有偿家政服务或在幼儿园周边的家教服务点工作或协助其招生。不准和校外业务人员串通合谋幼儿园集体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