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聘用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月。
2、在试用期内,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1、乙方的工作岗位将根据甲方的经营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及其表现进行确认,如有调整或调动,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2、乙方应履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乙方到担任工作。
第四条乙方认为,根据本人目前的工作能力和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的劳务。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具体工作时间按甲方规定的工作班次执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时,按规定给予补休或发加班费;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六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守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1、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七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1、乙方享受的劳务费用:元/月;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发薪日期为次月十五日。
2、乙方缺勤,以缺勤时间按实扣发(不包括工伤);乙方因工负伤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有权依法代为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