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时间:2021-08-31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制定了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生产力水平,促进科技进步;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保护生态与自然环境;

  (二)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三)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政府推动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正确的产业导向和技术导向,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引导。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转化:

  (一)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市场前景预测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

  (二)能形成产业规模或者能形成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国内、国际经济竞争能力强的;

  (三)有利于合理开发利用本省资源、节能降耗、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的;

  (四)有利于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提高企业、行业技术水平的;

  (五)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及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

  (六)加速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七)有利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等事业发展,提高全民素质,及其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通过竞争,择优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不得转化应用:

  (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已经限期淘汰的;

  (二)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长远发展的;

  (四)虚假、不成熟的技术。

  第八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引进、吸收先进技术或自主开发科技成果,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开发有竞争力和技术附加值高的产品,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第九条 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的技术开发机构,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独立或联合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采用农业科技成果。

  科技人员到农村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应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巩固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专业队伍。发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民间科技推广服务组织的作用,促进各类农村适用技术的引进、应用和推广。

  第十二条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可自办或依法通过联营或自主投资、技术转让、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同国内外企业、农业经济组织和个人联合建立科工贸、科农贸一体的研究、开发与试验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机构转为科技企业或者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后,可继续享受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立项、贷款、项目招标、成果鉴定、奖励、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技术示范区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服务支撑体系,发挥园区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和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 经国家和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经有资格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专利技术可作为银行贷款担保或质押。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检测、评估、咨询、信息服务及其他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注册和取得执业资格后,可开展相关业务,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科技成果的检测和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技术经纪组织和技术经纪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代理或居间等中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提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依法设立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转化基金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开发机构、生产企业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吸引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投资和捐助,建立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体系。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不得低于当年科技三项费的30%。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市、州(地区)、县(市、区)的科技三项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推广。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应逐步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农业投入和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

  各级人民政府从乡镇企业的发展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乡镇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省内首次开发并形成一定批量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后,可享受高新技术产品财政专项经费补助,用于产品的研制、开发和规模生产。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显著的技术开发、中间试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优先发放配套贷款。

  第二十六条 推进全省科学技术信息网络建设和发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和科技贷款担保组织。各级各类保险机构应为科技成果提供信用、产品责任等各类保险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