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程学院章程「最新版」

时间:2021-08-31

南昌工程学院章程「最新版」

  南昌工程学院秉持“自强不息、格物致知”的校训,弘扬“开拓、勤奋、求实、文明”的校风,形成了“围绕水科学, 打造应用型”的办学理念,为区域经济社会和水利行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南昌工程学院章程【最新版】,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南昌工程学院章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

  第三条 学校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共建,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和水利行业发展。

  第五条 学校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兴校和特色强校战略,致力于培养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相结合,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需要的理论基础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校办学以工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以本科教育为主,发展研究生教育,拓展国际合作教育,兼顾其他教育。学校坚持立足江西,面向全国,建设水利特色鲜明,省内有优势、国内有影响的高水平应用型工程大学。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人才培养目标和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选拔素质全面、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九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和自身发展需要,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建立学科专业自我发展、动态调整、交叉融合机制,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培养环节,建立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自主决定教学科研机构、党政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称,制定薪酬体系,决定收入分配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资产、政府财政性资金、依法收取的学费、接受捐赠财物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法自主处置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和无形资产。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招收留学生,提高办学国际化水平。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学科建设、行政管理、资金安全、和谐校园、党风廉政建设等评价和监控体系,对自主办学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学校各项规章规定的权利以及与学校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

  学校的师生员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师生员工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合同(协议)。

  学校建立师生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有权按照学校制定的培养方案接受教育、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依规依约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荣誉称号和奖励;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所受处分、处理提出申辩及申诉等。

  学生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十八条 教师是指学校依法聘任的主要从事教学和科研、担任相应职务的教育工作者。

  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和聘任制度。

  教师依法享有学术自由,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申辩及申诉等。

  教师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按约完成教师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职工是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管理、教学科研辅助等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服务等事务的工作人员。

  学校对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职工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职工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和合同(协议)相关约定,履行岗位职责,投身全员育人,爱岗敬业,服务师生,团结协作,务实进取,努力成为业务专家和岗位能手。

  第二十条 学校的双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服务工作者,在为学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