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号)及《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号),持之以恒推进生态省建设。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二、主要目标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污染严重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大幅度减少,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及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到2030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省12条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90%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设区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主要湖泊水库水质达标率总体达60%以上;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近岸海域水质优良(Ⅰ、Ⅱ类)比例达到72%左右。
到2030年,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93%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主要湖泊水体富营养化趋势初步得到遏制。